甘肃公务员法律常识题及答案
1、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A、可以越级晋升职级
B、不得越级晋升职级
C、原则上不可以越级晋升职级,但因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D、经省级以上政府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越级晋升职级
2、在下列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A、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
B、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适用独任制
C、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D、公、检、法机关都有权直接受理刑事案件
3、下列属于公务员领导职务的是
A、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B、市国土局调研员
C、省政府巡视员
D、省政府咨询顾问
选调生考多少分比较稳4、《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二审法院在审查一起上诉案时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只是量刑轻,那么。
A、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B、应减轻被告人的刑罚
C、最好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D、应追究一审法院的责任
5、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向审判机关提出的旨在使原诉被撤消或失去作用的反请求。反诉中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反诉最迟应在本诉判决之前提起。
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审判机关提起,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应当具有牵连的关系根据上述定义,下面哪种情况属于反诉?
A、两个因为民事纠纷诉诸法律,法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胜诉,原告不服,于是又向高一级的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
B、一个无业游民有一次私闯别人住宅被人以入室行窃罪告上法庭。但是在他入主人房间时发现了主人有重大的杀人嫌疑,于是他以谋杀罪对该主人进行起诉
C、一工厂经理因挪用公款被会计发现,因怕他会告发,于是恶人先告状,以渎职罪等罪对会计进行起诉
陕西考试网D、广东两家公司发生经济纠纷,卖方因为买方拒不履行合同,交付全部贷款对买方进行起诉。在审理中,买方认为是卖方货物质量太差造成的,买方理由充分,因而对被告进行起诉,以讨个说法
1、答案: B
解析:《深圳市行政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且符合有关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以破格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得越级晋升职级。因此,本题选择B 选项。
2、答案: D
解析:
A选项有例外。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选项不可以。第一百四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选项错误,刑事案件中的自诉案件适用调解原则。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3、答案: A
解析: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故正确答案为A。
本题相关知识点: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华中师范大学人事处
4、答案: C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日常推理中的结论类题目。文中指出“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则A和B选项均不正确,排除;而C选项正确;D选项在题干中未提及到,排除。因此,本题答案为C选项。
5、答案: D
解析:反诉:1、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2、反诉中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3、只能向审理本诉的审判机关提起、A不符合3;B不符合2;C不符合1、2,只有D符合三项,因此正确答案为D。
1、李某患精神病久治不愈,其妻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应指定为李某的监护人代理诉讼。
A、李父,80岁,退休工人
B、李之长子,25岁,现在外国留学
C、李之次子,20岁,在校大学生
D、李之弟,43岁,工人
2、李某向张某借款5万元打算开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还款,李某拿到5万元后并没有去开旅行社而是用于购买家用电器,张某知道后要求李某立即还款,李某声称还款的期限是旅行社开业后3个月,现在旅行社还没有开业还款时限未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李某还钱的期限未到,李某可以不还钱
B、李某还钱的期限视为已到,李某应当还钱
C、李某还钱的条件未成就,李某可以不还钱
D、李某还钱的条件视为已成就,李某就当还钱
3、某市机要局向K公司购买办公用品手提电脑10台后发现质量问题,现该局依法向K公司索赔,其所
依之法是。
A、行政法
B、民法
C、经济法
D、宪法
4、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A、德国
B、英国
C、美国
D、日本
5、小宋受朋友之请去某饭店吃饭,中途去洗手间时,因地面油滑不慎摔倒,致使腿骨骨折。对小宋受到的损害,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小宋不付款,与饭店没有形成合同关系,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B、小宋不付款,不是消费者,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C、小宋不付款,但也是消费者,所以饭店应当承担责任
D、小宋是自己不注意摔倒的,饭店并无加害行为,所以饭店不承担责任
1、答案: A
解析: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有顺序的,配偶之后应该是父母,父亲虽然已经80岁了并已经退休的,但并不能表明他没有监护能力。故正确答案为A。
会计学就业方向和前景2、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规定合同可以附条件,也可以附期限,条件与期限的最大区别在于条件是“不可预知性”,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而期限是必然要发生的。题干中“开业后三个月”是不必然发生的,李某未开旅行社。《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已成立;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立的,视为条件不成立。”本题中李某“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立”应视为“条件已成立”,李某应还钱。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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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答案: B
解析:
本题题干内容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适用民法。故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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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答案: D
解析: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期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buegerlykregt”评为“民法”。该荷兰语词在德语称“burgerliches Recht”;法语称“droit civil”;拉丁语秒“jus civile”。这些语词原义均为“市民法”。故本题选D。
本题相关知识点:
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国家法律中的前述术语时,不直译为“市民法”,而译为“民法”,充分考虑了东方幅员辽阔的乡村社会与欧洲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别,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市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因为在东方社会,“市民”即“城市人”,是与“乡村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并不具有一国“公民”的含义。“民法”一词也为中国法学界所接受,自光绪三十四1908年起草“大清民律”以来,这个部门法就叫作民法,至今不易。
民法一词来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日本明治维新时代修订法律从法语译为日语“民法”。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原无民法一词,有关钱、债、田、土、户、婚等法律规范,都收在各个朝代的律、例之中,清朝末年至中华民国时期曾制订“民律”草案,后经修订于1929~1930年分编陆续公布时改称“民法”,这是中国法律历史文献上对民法一词的第一次正式使用。据学者考察,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系来自日本语中的“民法”。所以选D。
5、答案: C
解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