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科平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03 
【案件字号】山西考试招生网入口(2020)陕05民终8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中国卫生人才网模拟考试秦文强吴丽宁李谦 
【审理法官】秦文强吴丽宁李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科平;渭南师范学院 
【当事人】李科平渭南师范学院 
【当事人-个人】李科平 
【当事人-公司】渭南师范学院 
【代理律师/律所】屈琦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屈琦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屈琦 
【代理律所】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二建考试时间2020【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科平 
【被告】渭南师范学院 
【本院观点】《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书证证明不予受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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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渭南师范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该校属于事业单位,上诉人是渭南师范学院原事业编制人员,原审认为双方之间因调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驳回上诉人李科平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李科平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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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渭南师范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显示该校属于事业单位,李科平是渭南师范学院原事业编制人员双方之间因原告李科平调离发生了工资发放、社会保险缴纳及经济补偿等纠纷。2019年9月23日,陕西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人事仲裁的受案范围,作出陕劳人仲不字〔2019〕9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原告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陕劳人仲不字〔2019〕9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李科平的起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被告渭南师范学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证明该校属于事业单位李科平是渭南师范学院原事业编制人员双方之间因调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应驳回原告李科平的起诉。综上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驳回李科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李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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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英语ab级成绩查询入口【二审上诉人诉称】李科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2007年4月18日经公开招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就业协议,并经陕西省教育厅签章确认,2014年被上诉人依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上诉人的职称批复,聘用上诉人为“副教授"。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人事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及其判定依据问题。被上诉人单方认为人事关系与聘用终止时间应该是2018年1月22日,实际是2018年10月终止。3、一审裁定违背了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二、第三条之规定。二、一审裁定混乱,结论错误。双方之间的纠纷虽然表象是因工作调
动引发的,但实质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引发的。一审裁定依据是《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不是《劳动法》。三、一审罔顾事实,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审裁定在案件陈述与证据确认部分,对上诉人的举证只字不提,这些事实在庭审中确证。四、人事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不仅拖欠上诉人工资,而且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等本案应缴纳的费用,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此外还违法收取上诉人3万元离校费。一审裁定罔顾事实,逻辑混乱、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 
上诉人李科平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5民终8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科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师范学院。
     法定代表人:赵曼,系该学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琦,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科平因与被上诉人渭南师范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9)陕0502民初5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科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衡,被上诉人渭南师范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科平的上诉请求:1、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2007年4月18日经公开招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署就业协议,并经陕西省教育厅签章确认,2014年被上诉人依据省人社厅、教育厅关于上诉人的职称批复,聘用上诉人为“副教授"。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人事争议的焦点是双方人事关系与聘用合同的终止时间及其判定
依据问题。被上诉人单方认为人事关系与聘用终止时间应该是2018年1月22日,实际是2018年10月终止。3、一审裁定违背了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国人部发[2007]109号)第二、第三条之规定。二、一审裁定混乱,结论错误。双方之间的纠纷虽然表象是因工作调动引发的,但实质是因履行聘用合同引发的。一审裁定依据是《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不是《劳动法》。三、一审罔顾事实,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一审裁定在案件陈述与证据确认部分,对上诉人的举证只字不提,这些事实在庭审中确证。四、人事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不仅拖欠上诉人工资,而且未给上诉人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等本案应缴纳的费用,导致上诉人无法享受相关待遇,此外还违法收取上诉人3万元离校费。一审裁定罔顾事实,逻辑混乱、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