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仁爱医院与胡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25 
江西省考成绩查询入口【案件字号】(2022)京04民终5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小虎 
【审理法官】王小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邢台仁爱医院;胡静 
【当事人】邢台仁爱医院胡静 
【当事人-个人】胡静 
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要点
【当事人-公司】邢台仁爱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振凯 
【代理律所】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 
广西招生考试网入口
【法院级别】新疆一年有几次省考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邢台仁爱医院 
【被告】胡静 
【本院观点】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全国人才事业招聘信息网【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2022年湖北省考什么时候报名
【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邢台仁爱医院系依法成立的营利性医院,胡静作为国内知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邢台仁爱医院未经胡静许可擅自在该医院运营管理的发布的文章中使用胡静的肖像,以达到吸引用户点击关注、浏览的目的,该医院的行为构成对胡静肖像权的侵犯,故该医院应对侵犯胡静肖像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考虑胡静作为国内知名演员所具有的社会知名度及具有的商业价值,邢台仁爱医院应对侵权行为导致胡静肖像权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的损害予以赔偿;一审法院考虑胡静的知名度、邢
台仁爱医院的过错程度、胡静的肖像照片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后判决邢台仁爱医院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图片、向胡静进行赔礼道歉的方式以及在法定幅度内酌情确定的邢台仁爱医院赔偿胡静经济损失的金额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邢台仁爱医院所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邢台仁爱医院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0:55: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胡静系演员,在2016年上映的影视剧《人民的名义》中扮演“高小琴”。邢台仁爱医院系从事医疗美容等业务的经营者。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及录屏视频显示:取证时间分别为2019年8月20日及2021年3月17日;邢台仁爱医院于2017年4月24日在其认证的涉案“邢台仁爱整形韩国派”(号:×××)发布《  高小琴纵横官场的秘密武器!》的文章,阅读数19,文中使用包含胡静肖像图片10张作为
配图,其中2张为重复使用,8张为剧照,文中另有“仁爱综合美眼解散各种不完美眼型”“四月钜惠项目”的图文宣传推广内容。一审庭审中,经查,该文章未删除,阅读数为20。胡静为证明其系中国知名影视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提交了胡静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其载体包括人物画像、生活照、剧照等。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邢台仁爱医院未经胡静同意,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胡静的肖像图片,文章内容与自身经营业务有关联,具有一定商业使用目的,邢台仁爱医院的行为侵犯了胡静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胡静核实侵权文章未删除,故胡静请求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胡静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但邢台仁爱医院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邢台仁爱医院对胡静肖像的使用方式和影响范围,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因为邢台仁爱医院是在公
众号上未经许可使用胡静肖像图片,致歉声明的载体亦应以为宜,故对于胡静要求邢台仁爱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登载致歉声明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胡静主张的经济损失,胡静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但胡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邢台仁爱医院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故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胡静的知名度、邢台仁爱医院的过错程度、涉案肖像被使用的数量、范围、用途等因素,酌定邢台仁爱医院赔偿胡静经济损失,胡静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一审法院不予全部支持。胡静就主张的维权合理支出,未提交相关票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邢台仁爱医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一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邢台仁爱医院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侵权图片;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邢台仁爱医院在涉案上连续48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胡静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依据原告胡静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邢台仁爱医院承担);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邢台仁爱医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四、驳回原告胡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邢台仁爱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静一审所提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胡静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采取公告方式向我医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不合法;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我医院没有对胡静作出任何侵权行为,我医院自2016年年底就没有经营,故不存在侵权事实;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仅为20人次,即便我医院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此浏览量也不会给胡静造成任何经济损害,也不会造成任何名誉损害,故我医院不应赔偿胡静任何经济损失,更不存在赔礼道歉,因为我医院没有在网络上发布过胡静的任何信息,也没有给胡静造成任何名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我医院赔偿胡静1.5万元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医院的上诉请求。 
邢台仁爱医院与胡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4民终5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仁爱医院,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某某莲池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赵国妍,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支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山东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邢台仁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胡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1)京0491民初2204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于同年2月18日由审判员王小虎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邢台仁爱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支平及被上诉人胡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邢台仁爱医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胡静一审所提全
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胡静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采取公告方式向我医院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不合法;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我医院没有对胡静作出任何侵权行为,我医院自2016年年底就没有经营,故不存在侵权事实;涉案文章的浏览量仅为20人次,即便我医院的行为被认定为侵权,此浏览量也不会给胡静造成任何经济损害,也不会造成任何名誉损害,故我医院不应赔偿胡静任何经济损失,更不存在赔礼道歉,因为我医院没有在网络上发布过胡静的任何信息,也没有给胡静造成任何名誉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我医院赔偿胡静1.5万元的经济损失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医院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