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公务员能干嘛徐成富、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8 
【案件字号】(2020)川11行终1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平雷璐娜李亚莉 
【审理法官】刘平雷璐娜李亚莉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成富;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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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徐成富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徐成富 
【当事人-公司】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597三明人才网最新招聘信息网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虹 
【代理律所】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徐成富 
【被告】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公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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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私立学校教师招聘信息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提起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徐成富自述于2016年6月收到《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载明“徐成富反映的1964年9月至1970年9月从事轮换工时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对徐成富的实体权利义务已产生实质影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徐成富对该《处理意见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意见书》,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最迟本应于2018年7月1日前提起本案一审行政诉讼,现徐成富于2020年8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已超过上述规定的法定起诉期限。关于徐成富上诉提出不理解诉讼时效、不知道可以起诉、查证据、到信访局等部门维权等理由,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审法院驳回徐成富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徐成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04:40:52  cet四六级打印准考证
【一审法院查明】吉林大学研究生录取分数线原审法院查明,徐成富于1964年至1970年期间在原西南铁路局隧道九处工作。峨眉人社局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徐成富要求计算1964年至1970年期间6年工龄的事项,于同年6月3日作出的峨人信(2016)4号《关于徐成富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载明:对徐成富要求计算1964年至1970年期间6年工龄的问题。经核实,徐成富于2008年征地农转非入保,2008年5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根据〔73
〕计劳业字7号《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徐成富反映的1964年9月至1970年9月从事轮换工时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该《处理意见书》于当月送达徐成富。徐成富对该《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0年8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峨眉人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本案诉讼费由峨眉人社局负担。    原审法院以徐成富提交《受理告知书》《处理意见书》《登记表》《职工登记表》以及徐成富的陈述等证据认定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峨眉人社局于2016年6月3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并于当月送达徐成富,徐成富自该月就知道峨眉人社局作出了该《处理意见书》的内容,从有利于保护徐成富诉权出发,适用当时有效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2月7日失效)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从2016年7月起算本案起诉期限,至徐成富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徐成富的起诉也远远超过2年的起诉期限。并且徐成富没有证据证明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规定具有法定扣除起诉期限的情形。因此,对徐成富的起诉应当驳回。依照《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徐成富的起诉。徐成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成富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峨眉人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峨眉人社局承担案件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自己不理解什么是诉讼时效,也不知道对《处理意见书》可以向法院起诉。自己一直对《处理意见书》不认可,请求撤销《处理意见书》,对工龄重新计算。在收到《处理意见书》后到信访局继续维权,信访局要求到省上,自己于2018年12月到中铁第二工程局,该局补充了《关于解除徐成富劳动合同的函》,再次确认了自己在该局上班的事实。应将自己的工龄增加上。自己后来到峨眉信访局,2019年4月3日峨眉山市九里镇人民政府、镇信访办、峨眉山市信访办、社保局、民政局开协调会未果,2019年6月25日自己到峨眉信访局信访被打后就不敢维权了,直至2
020年才被告知可以通过起诉维权,因此自己是2020年才知道可以起诉峨眉人社局,不存在起诉过期,《处理意见书》未说明不服可以提起诉讼,因此应从自己可以知道起诉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徐成富、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川11行终1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成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容明,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虹,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成富因诉被上诉人峨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峨眉人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行初15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徐成富于1964年至1970年期间在原西南铁路局隧道九处工作。峨眉人社局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徐成富要求计算1964年至1970年期间6年工龄的事项,于同年6月3日作出的峨人信(2016)4号《关于徐成富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载明:对徐成富要求计算1964年至1970年期间6年工龄的问题。经核实,徐成富于2008年征地农转非入保,2008年5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根据〔73〕计劳业字7号《国家计委劳动局关于轮换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徐成富反映的1964年9月至1970年9月从事轮换工时间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即工龄)。该《处理意见书》于当月送达徐成富。徐成富对该《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20年8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1.撤销峨眉人社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2.本案诉讼费由峨眉人社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