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皖政 [2006]5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
高考成绩明日起陆续放榜为贯彻 落实《国务 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2 005]38 精神 ,适应 人口老龄化、就业方 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 发展趋势,现 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 如下决定:
一、指 导 思想和 主要 任 务
以邓小 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科学 发展观和构建和 谐安徽的要求,结 合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坚 持覆盖广泛、水 平适当、结 构 合理、基 金平衡的原则 ,完 善政策,健 全机制,加 强管理,实 现我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主 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完善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 做实个
人账户;不 断扩大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改 革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建立 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 机制;根 据经 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 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 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 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征缴和监管, 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 统筹的基础上, 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工作,不断 提高服务水平。
二 、确 保 基 本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各地、各 有关部门 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确保 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 拖欠。对过去拖欠的 基本养老金,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做 好 补 发 拖 欠基 本 养 老 金 和 企 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 要求,按照“ 谁拖欠、谁负 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 大 保险覆 盖范 围
我省城 镇各类企 业职工,实行企业化 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 办非企业单位 从业人员,社
会团体、基 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 员,均须参加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 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 员以及自谋职 业的残 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 。
应 参保 未 参 保的 企 业 ,自 本 决 定 实施 起 2 年 内 ,应 主 动办 理 参 保 并 补 缴 基 本养老保险费。补 缴基 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 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 平均工资,补 缴费率为单位 20%、个 人 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 立为前提,不 得 早于 1996 11 日, 1996 年以 后成立 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 补缴,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 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 费的办法,提 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加 强 基金征 缴与 监 管
企 业以 上 年 度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为 基 数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机 关 、事 业 单位 、 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 20%,目前 高于 20%的地区要 逐步降低比例, 最终达到 20%。
职工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费,缴费比例为 8%。个 人缴费基数低于全 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计缴;超 过 300 %的部分不计 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 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 为其申报的缴 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 本人确认,少 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 缴,造 成职工 个人损失的,由 用人单 位予以一次性补偿。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 数,按 20%的 比例缴费,其中 8%记 入个人账户,退休后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计 发基本养老金。有 用工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 纳,雇 主缴纳 12%,雇工本人缴纳 8%。上述人员按全 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缴确 有困难的,可 在全省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阳新县人民政府网60%一 100%之 间,由 本人自 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 5 年内缴费基数达 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水平。
劳动保 障等有关 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 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 察,监督参保单 位按时 足额申报、缴费 ,对 拒报、瞒 报和少缴 、拒 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由 劳 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予以处罚。要 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 力度,确 保应缴尽缴。企
业破产、改 组、改 制时,要 保证优先清 偿欠缴的基本 养老保 险费。
各级政 府要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 定,把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纳入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 、挪用。要按照公共 财政的要求,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 大社会保障资金 投入。要 完善基金监 管制度,发 挥 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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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调 整 和做实 个人 账 户
2006 1 1 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当期储存额 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 12 3 1 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 存额维持不变。从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参 保人员个人账 户记账利率为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 利率,并随银行利率 调整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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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 个人账户 的规范管理。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 参保人员建立一 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 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 户资金逐步做 实。
六 、改 革 基 本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参保人 员累计缴 费年限满 15 15 年,下同以上 的,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时,可 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基本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 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 养老金,其中 2006 1 1 日至 2 010 12 31 日之间 退休的人员,另 发给 调节金。2005 12 31 日以前退 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 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 法。具 体计发办法见附件 2022河南公务员职位一览表1、附件 沈阳市考试院智慧考试平台2
七、建 立基本养 老金正常调整 机制
按照国 家统一规 定,根据我省职工工 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省劳动保障部 门会有关部门要适时制定调整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 办法,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八、加 快 提高统 筹层 次
按照强 化预算、明 确责任、加 强管理、统 收统支的原则,提 高养老保险统 筹层次。从 2006 年起 ,全省实施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以市为单 位实行养老保 险基金预算、征 缴、支 付和管理四统一。在 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 基础上,加 快 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全 面推进“金保工程 ”建设,为提高统筹 层次提供支撑。
九 、发 展 企 业年 金
鼓 励有 条 件 的企 业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关 规 定 ,建 立 企 业 年金 ,加 快 建 立 多 层 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 业年金 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可 以向技术 骨干和关键岗位适当倾斜。企业可以根据经 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 表大会意见, 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本企业已 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 稳 妥做好衔接工作。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 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5% 以内的 部分,可从成本 中列支 ,税前抵扣。
十、做 好企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
各级政 府要加强 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 导,加大对街道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 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 力度,为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提供 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 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 乡镇、社区 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 大协调力度,建 立工作人员定期 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 统筹规划,加快社区 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 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 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 经费;卫生部 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 网络建设,解 决退休 人员看病难
问题,逐 步开展老年护 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
街道乡镇、社区 工作平台要提高管理 服务水平,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 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积 极探索对鳏寡孤独、生 活不能自理等特 殊体提供生 活、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 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 量。
十一、 提高社会 保险管理服务 水平
按照优 化组合、提 高效能的要求,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加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 现规范化、信 息化和 专业化管理,提 高服务水平。完 善 社会保险经办各项规章制度,制 定统一的技 术标准,规 范经办业 务流程,提 升 窗口服务质量。逐步充 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力量。建立与养老保 险费征缴扩面、 稽核实绩挂钩的奖励制度。
完善企 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要内容,事 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 级政府要高度重 视,切 实加强领导,各 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共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并认真 加以实施。
本 决定 自 2006 1 1 日 起 执 行 ,已 有 规 定 与 本 决 定 不一 致 的 , 按 本 决 定
执行。省劳动保障厅要根据本决定精神会 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 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 件 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 本养老金 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有视 同缴费年限的, 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 中 2006 2010 年退休 的发给调节金。
基础养老 金:以 参保人员退休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与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 基数,缴费含视同 缴费每满 1 年 发 给 1 % 。
基础养 老金=( 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个 人累计 缴费年限×1
本人指 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退休上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X本人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 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 :本人各年度月平均 缴费基数(1991 1995 年为
标 准工资 加统标补贴,与各 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1 991 1995 年为 标准工 资加统标补贴比值 的算术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