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皖政 [2006]59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
高考成绩明日起陆续放榜为贯彻 落实《国务 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决定》(国发[2 005]38 号)精神 ,适应 人口老龄化、就业方 式多样化和城镇化的 发展趋势,现 就完善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出 如下决定:
一、指 导 思想和 主要 任 务
以邓小 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 照科学 发展观和构建和 谐安徽的要求,结 合我 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坚 持覆盖广泛、水 平适当、结 构 合理、基 金平衡的原则 ,完 善政策,健 全机制,加 强管理,实 现我省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主 要任务是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 发放;完善社 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逐步 做实个
人账户;不 断扩大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改 革基本养 老金计发办法,建立 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 机制;根 据经 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 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积极发 展企业年金,形成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加 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征缴和监管, 增加对养老保险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资机制;在全面实施市级 统筹的基础上, 实现省级统筹;进一步 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工作,不断 提高服务水平。
二 、确 保 基 本养 老 金 按 时 足 额 发 放
各地、各 有关部门 要进一步健全责任制 和责任追究制,确保 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 拖欠。对过去拖欠的 基本养老金,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厅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进 一 步 做 好 补 发 拖 欠基 本 养 老 金 和 企 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 号) 要求,按照“ 谁拖欠、谁负 责”的原则,结合实际予以解决。
三、扩 大 保险覆 盖范 围
我省城 镇各类企 业职工,实行企业化 管理事业单位职工,民 办非企业单位 从业人员,社
会团体、基 金会聘用专职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与机关、事业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非在编人 员,均须参加企业基 本养老保险。 落实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政策,对 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等困难人 员以及自谋职 业的残 疾人,按政策给予养老 保险缴费补贴 。
应 参保 未 参 保的 企 业 ,自 本 决 定 实施 起 2 年 内 ,应 主 动办 理 参 保 并 补 缴 基 本养老保险费。补 缴基 数原则上为从补缴之 年起的历年全省职工 平均工资,补 缴费率为单位 20%、个 人 8%。补缴时间以不影响个人账户建 立为前提,不 得 早于 1996 年 1月 1 日, 1996 年以 后成立 的单位从成立之时起 补缴,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经 参保的企业和个人不得采取补缴养老保险 费的办法,提 高本《决定》实施以前年度的缴费基数。
四、加 强 基金征 缴与 监 管
企 业以 上 年 度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为 基 数缴 纳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费,机 关 、事 业 单位 、 社会团体以参保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纳基 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为 20%,目前 高于 20%的地区要 逐步降低比例, 最终达到 20%。
职工 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 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 费,缴费比例为 8%。个 人缴费基数低于全 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60% 的,按 60%计缴;超 过 300 %的部分不计 入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 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应缴纳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依法代扣代缴,职工本人每年要对单位 为其申报的缴 费基数予以确认。未经 本人确认,少 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且无法补 缴,造 成职工 个人损失的,由 用人单 位予以一次性补偿。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 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 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 数,按 20%的 比例缴费,其中 8%记 入个人账户,退休后 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金计发办法计 发基本养老金。有 用工 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由雇主和雇工共同缴 纳,雇 主缴纳 12%,雇工本人缴纳 8%。上述人员按全 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计缴确 有困难的,可 在全省上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 工资 阳新县人民政府网60%一 100%之 间,由 本人自 主申报确认缴费基数,在 5 年内缴费基数达 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 水平。
劳动保 障等有关 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 险费征缴的稽核与监 察,监督参保单 位按时 足额申报、缴费 ,对 拒报、瞒 报和少缴 、拒 缴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由 劳 动保障和税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予以处罚。要 加大企业欠费的清缴 力度,确 保应缴尽缴。企
业破产、改 组、改 制时,要 保证优先清 偿欠缴的基本 养老保 险费。
各级政 府要按照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 定,把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纳入财政专 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 、挪用。要按照公共 财政的要求,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 大社会保障资金 投入。要 完善基金监 管制度,发 挥 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保障基金安全 。
四川人力资源考试报名五、调 整 和做实 个人 账 户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全省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 户当期储存额 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 8%,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2005 年 12 月 3 1 日以前的个人账户储 存额维持不变。从本决定实施之日起,参 保人员个人账 户记账利率为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 利率,并随银行利率 调整而调整。
事业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加强对 个人账户 的规范管理。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要为每个 参保人员建立一 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 照国家规定将个人账 户资金逐步做 实。
六 、改 革 基 本养 老 金 计 发 办 法
参保人 员累计缴 费年限满 15 年(含 15 年,下同) 以上 的,达到国家法定 退休年龄时,可 按月领 取基本养老金。基本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 和个人账户养 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 年限的再发给过渡性 养老金,其中 2006 年 1 月 1 日至 2 010 年 12 月 31 日之间 退休的人员,另 发给 调节金。200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退 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 数额发给基本养老金 ,同时执行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办 法。具 体计发办法见附件 2022河南公务员职位一览表1、附件 沈阳市考试院智慧考试平台2。
七、建 立基本养 老金正常调整 机制
按照国 家统一规 定,根据我省职工工 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 ,省劳动保障部 门会有关部门要适时制定调整企业离退休人 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 办法,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八、加 快 提高统 筹层 次
按照强 化预算、明 确责任、加 强管理、统 收统支的原则,提 高养老保险统 筹层次。从 2006 年起 ,全省实施养老保险 市级统筹,以市为单 位实行养老保 险基金预算、征 缴、支 付和管理四统一。在 全面实施市级统筹的 基础上,加 快 实现省级统筹。同时,全 面推进“金保工程 ”建设,为提高统筹 层次提供支撑。
九 、发 展 企 业年 金
鼓 励有 条 件 的企 业 按 照 国 家 和 省 有关 规 定 ,建 立 企 业 年金 ,加 快 建 立 多 层 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企 业年金 原则上包括全部职工,可 以向技术 骨干和关键岗位适当倾斜。企业可以根据经 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代 表大会意见, 采取追记或一次性补偿等办法,让本企业已 退休人员参与企业年金分配,并 稳 妥做好衔接工作。企业建立年金缴纳的费用 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 工资总额 5% 以内的 部分,可从成本 中列支 ,税前抵扣。
十、做 好企业退 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 务工作
各级政 府要加强 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 导,加大对街道 (乡镇)、社区劳动保障 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 力度,为退休人员社 会化管理提供 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 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 (乡镇)、社区 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 大协调力度,建 立工作人员定期 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 统筹规划,加快社区 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 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 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 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 经费;卫生部 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 网络建设,解 决退休 人员看病难
问题,逐 步开展老年护 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
街道(乡镇) 、社区 工作平台要提高管理 服务水平,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 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积 极探索对鳏寡孤独、生 活不能自理等特 殊体提供生 活、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 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 量。
十一、 提高社会 保险管理服务 水平
按照优 化组合、提 高效能的要求,整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加强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实 现规范化、信 息化和 专业化管理,提 高服务水平。完 善 社会保险经办各项规章制度,制 定统一的技 术标准,规 范经办业 务流程,提 升 窗口服务质量。逐步充 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力量。建立与养老保 险费征缴扩面、 稽核实绩挂钩的奖励制度。
完善企 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的重要内容,事 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 级政府要高度重 视,切 实加强领导,各 有关部门要 密切配合,共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并认真 加以实施。
本 决定 自 2006 年 1 月 1 日 起 执 行 ,已 有 规 定 与 本 决 定 不一 致 的 , 按 本 决 定
执行。省劳动保障厅要根据本决定精神会 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 施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八日 附 件 1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基 本养老金 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 人账户养老金。有视 同缴费年限的, 除上述两项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其 中 2006 — 2010 年退休 的发给调节金。
(一)基础养老 金:以 参保人员退休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 月平均工资与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之和的平均值为 基数,缴费(含视同 缴费)每满 1 年 发 给 1 % 。
基础养 老金=( 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本人 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个 人累计 缴费年限×1%
本人指 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退休上 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X本人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指 数化月平 均缴费工资的指数为 :本人各年度月平均 缴费基数(1991 —1995 年为
标 准工资 加统标补贴) ,与各 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 工月平均工资(1 991 — 1995 年为 标准工 资加统标补贴)比值 的算术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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