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4.08
【字 号】铜政[2010]25号
省考时间一般在几月份
【施行日期】2010.04.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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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铜政[2010]25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物权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涉及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一)严格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程序。国有企业改制,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要求,在开展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必须经过市财政局核准,其中土地资产评估需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对其法人代表必须进行离任审计。
  (二)对持续经营的改制企业资产评估,原则上要求采用两种以上方法进行,并在评估报
告中列示,在全面分析企业实际状况后,确定其中一个评估结果作为评估报告使用结果。同时,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对未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改制后的企业必须有偿使用。
  (三)企业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确定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应在企业改制方案中如实反映,清产核资、审计、评估情况应向全体职工公开,保障职工知情权,接受职工监督。
  (四)市属企业改制未纳入到评估范围的流动资产所有权及相应证明文件移交给市工业投资公司。企业职工住宅等非经营资产应在改制中剥离,移交给原企业主管部门或市工业投资公司管理。市工业投资公司对接收的资产要设立资产专户进行管理并组织专门人员清收债权,同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接收资产进行处置。市工业投资公司要制定相应的处置办法、处置规程等,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严格国有资产界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其产权归属,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应界定为国有产权。对经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企业职工入股的股份,应依法处理。企业应付工资余额中属实施“工效挂钩”等分配办
法提取数大于应发数形成的部分和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及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应付工资等余额财务处理的意见》(财办企〔2006〕23号)规定执行。产权关系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暂缓进行改制。
  (六)严格规范企业经营层收购企业行为。企业经营层或企业经营层牵头收购企业净资产的,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执行。企业改制方案制定及中介机构委托等事宜由产权持有单位统一组织进行。企业净资产向管理层出售不得设置排他性和指向性的前置条件。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担任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职责。
  (七)加强对托管机构管理。关闭破产企业或企业资产重组后成立的管委会、留守机构及分系统成立的托管中心,可受原企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企业未处置资产的管理,但不得具备对受托管理资产的处置权。托管中心、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及主办会计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人员担任或兼任。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托管中心、管委会、留守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确
保改制人员后续费用的安全。同时逐步加快托管中心、管委会、留守机构的整合,减少管理费用。
  二、严格规范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八)企业改制和资产重组涉及国有资产(包括股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转让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3号令)和《安徽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09号令)等规定的程序实施。
  (九)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股权或净资产转让必须按照规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资产导致国家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和涉及重要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十)市国资委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及所出资企业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所出资企业决定或批准其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1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科学发展观的主要内容
  原市政府授权经营企业(铜化集团,以下简称授权经营企业)决定或批准子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5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委托管理部门批准委托管理企业及以下层次企业评估价值1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授权经营企业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委托管理企业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的物权转让事项报市国资委批准。
  2000万元以上的物权转让事项由市国资委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授权经营企业一年内转让500万元以下物权累计达到2500万元、其他企业转让100万元以下 物权累计达到500万元的,须向市国资委做出专题说明,在此之前不得再决定或批准权限范围内的物权处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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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县、区政府代表国家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同时应明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授权其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县、区政府对所出资企业国有股权或国有企业净资产评估价值在2000万以下的转让项目,由县、区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法规政策批准实施,并报市国资委备案;2000万以上的转让项目报市国资委批准。
  (十二)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并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产
教师资格证考试网登录入口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物权,经市国资委批准可由拍卖机构公开处置;100万元以下的可由所出资企业、授权经营企业、委托管理部门按照公开转让方式自行决定或批准,处理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与市国资委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对企业净资产或企业股权处置涉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国有划拨土地,以及处置的企业国有单宗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资产涉及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和国资管理的法规政策执行。
  (十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益处置。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净收益缴入市“国有资产收益户”。市财政局对资产处置收益的使用严格审核把关,涉及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所出资企业、授权经营企业、委托管理主管部门企业改制专户;涉及国有资本性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企业;涉及市政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支出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企业。
  三、加强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监管
  (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制定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研究、集体讨论、科学决策。
  (十六)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市国资委批准,授权经营企业由授权经营企业决定或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1.单项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主营业务投资;
  2.非主营业务投资;
  3.超过净资产30%的投资;
  4.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
  6.国有参股的投资项目;
  7.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企业的投资项目。
  (十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1.严禁企业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企业用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债券,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科目,明确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严禁以个人名义进行上述行为。武汉人事人才网
  3.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