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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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2.13
【字 号】滁政办〔2017〕79号
【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办〔2017〕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7日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13日
 
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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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22年护士全部纳入编制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本办法涉及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和货币性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附属的后勤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对外捐赠(仅限固定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行为。
  (一)无偿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包括:
  1. 国有资产在本部门内部之间调拨;
  2. 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调拨;
  3. 因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分立、合并、撤销而发生的国有资产移交;
  4. 因隶属关系改变而发生的国有资产上划或下划;
  5. 因特殊事由经省级或市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调拨。
江苏省政府领导班子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仅限固定资产),即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四)报废(淘汰),是指经有关部门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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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报损,是指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各项资产的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核销、产权注销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对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确认的货币资产损失、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或担保(抵押)损失等的核销。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进步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机构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经市政府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使用财政资金临时购置的在会议或活动结束时需要处置的资产;
  (七)因雪灾、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的情形;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当在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章   部门职责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含部门本级,下同)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一)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下或批量原值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报损的处置审批;
  (二)货币性资产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核销审批;
  (三)按有关财务规定,对存货出售、报废、报损等的处置审批;
  (四)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初审,提出意见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规定批准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单项资产原值在5万元及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的出售、报废、报损的处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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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处置审批;
  (三)国有资产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含公务用车、房屋、建筑物、土地等)无偿转让的处置审批;
  (四)货币性资产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核销审批;
 
第十条  需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研定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具体包括:
  (一)市直国有资产在不同行政区划之间上划或下划等无偿转让的处置审批;
  (二)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审批;
  (三)房屋、建筑物、土地的处置审批;
  (四)单项或批量原值30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不含公务用车、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处置审批;
  (五)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公众利益、引起广泛关注等重大资产处置审批;
  (六)市财政部门认为需报市政府研定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上述资产处置事项,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最终审批。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进行财务处理的原始凭证,也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更)和安排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