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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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8.25
【字 号】皖卫计[2008]65号
【施行日期】2008.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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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卫计[2008]65号)
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中国银行考试内容
  为加强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卫生厅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根据《物权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业务规程》、《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为各单位)依法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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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清查、处置。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评估和监督;固定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保全、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以及固定资产产权收益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省卫生厅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厅直(管)医疗卫生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各单位固定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各单位利用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有关资产处置事项;
  (四)负责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
  (五)组织对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六)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指定本单位财务机构或其他机构,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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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处置决策工
作;
  (七)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九条 各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预算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上报本单位固定资产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核;
  (三)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卡(固定资产卡片),做到帐、卡相符;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审核;
  (五)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事项报批手续的审核;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收入、投资收益的处置;
  (七)负责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八)财政补助单位的财务管理机构还应负责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提取修购基金以及修购基金的管理工作;
  (九)接受省卫生厅的监督、指导,做好与本单位固定资产有关的财务监管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598人才网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照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按性质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标本、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医疗卫生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车库、地下设施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用于医疗卫生科研、教学、疾病预防、控制、诊断、和康复、卫生监督等,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医疗仪器设备、专用工具、专用车辆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及医疗卫生人员办公用家具、用具、病员用品、电气机械设备、通信设备、视频设备、电子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专用软件、体育设备、娱乐设备、交通工具等。
  (四)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标本是指各单位供医疗科研、教学用的保持实物原样的动物(人体)标本;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历史文物、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