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1996.05.18
施行日期
1996.05.18国考什么时候考
文号
主题类别
国有资产监管
效力等级
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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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1996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38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
  第二条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投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
  第四条 本市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四)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变更与撤销登记手
  第八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及有关资料:
  (一)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变更隶属关系、单位名称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后终止活动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撤销产权登记。申办撤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公务员考试网上缴费流程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动及撤销登记的程序:
  (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查,根据情况核发、换发或收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发生遗失或者毁坏的,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检查内容是:
  (一)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情况;
  (三)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收益使用情况。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行政事业单位应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中的年度检查表,提交本单位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审批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于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结束后十日内,将产权登记检查情况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在此基础上汇总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分析报告。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为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如转变其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属于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用于下列情况视其转为经营性资产:
  (一)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对外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
  (三)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对外出租、出借;
  (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后立项,并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查核实,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用非经营性资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持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出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资产评估确认文件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证明,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主管部门在出具资产证明时,不得出具伪证。凡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收回产权登记表,取消其产权登记资格,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其资信无效。
  第二十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坚持有偿使用原则,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占用费,由单位按转性资产总额为基数计提(其中:全额预算单位年8%,差额预算单位年6%,自收自支单位免收),按季交纳,于每季度末十日内缴清,由市、县(区)国资局核收,财政专户存储,用于建立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发展基
金,其管理和使用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应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的财务核算,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使用,不得私分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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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企业,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9号)实施监管。自学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按下列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2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2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各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由各县(区)自行确定。
遂宁市人事考试网登录  固定资产的转让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管辖范围内行政事业单位所发生的产权纠纷的调处工作。调处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产权纠纷调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其占有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并定期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资产,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无故拒绝调剂处置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对其缓拨或停拨有关经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其所占用的资产的管理情况应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和报送报表,报表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结存和增值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汇总报表及分析说明,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并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编制下年度财政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不按本实施办法申办产权登记和进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将停拨或缓拨有关经费;同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对单位和有关人员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