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
【公布日期】2019.02.27
【字 号】合教办〔2019〕48号
【施行日期】2019.0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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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教办〔2019〕48号
 
各市属学校,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合肥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2019年2月27日
 
合肥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2号)及《安徽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皖车改〔2017〕1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合肥市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改革范围
2022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对照  机构范围为市教育局所属各级各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
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
  2、坚持从严从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
  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教育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
  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教育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市属学校及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国家公务员局2022国考报名
  三、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2023教师编制考试报名时间
  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办法。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
  1、严格限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岗位和人员范围。
  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经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改革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所在单位应从严从紧核定并报本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批准。
全国普通话测试信息资源网  2、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
  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
通补贴或允许限额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动态调整机制。
  3、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三支1扶入编率高吗
  参改事业单位副厅职及以上的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保留实物用车,其本人不得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1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各参改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参改单位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责任主体,可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
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合理分类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手续,市本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处置。车辆处置时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审计局负责审计,市财政根据审计结果安排经费。车辆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