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7.01
【字 号】合政办[2013]27号
【施行日期】2013.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201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江西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系统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1日
  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14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自用和有偿使用。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本单位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单位
订立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同(协议)以及办理产权登记、账务处理等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使用情况及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
第二章 资产自用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单位购置、接收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验收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和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落实资产使用管理责任,明确资产具体使用部门和责任人,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帐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三条榆林人力资源招聘网最新招聘 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做好自用资产使用管理,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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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单位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行政事业单位应积极推进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章 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 行政单位原则上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必须经批准后实行公开拍租。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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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办理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单位拟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书面申请及《合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二)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单位同意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出租、出借资产的价值证明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的承租方法人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九条国考报名条件非应届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条江西人社网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理由,经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价格,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