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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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马鞍山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0月31日连云港人才网招聘最新消息
  马鞍山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2〕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
员。
  (二)实施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0年执行《关于马鞍山市在其他事业单位预发工资(生活)性补贴的实施意见》(马人社〔2010〕89号),补发2010年1-6月份的工资(生活)性补贴。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清理核查工作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关于我市开展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情况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马人社秘〔2011〕147号)规定实施。全面清理核查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资金,取消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确认的津贴补贴进行适当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22考研成绩什么时候出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
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市(含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合理确定其绩效工资水平。
  (二)根据合理调控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差距的需要,确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绩效工资水平按照不高于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确定;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照不高于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的1倍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规范后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确定。
  (三)在市(含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单位主管部门在核定所属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等综合因素,在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控制线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控。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可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属各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在下达前须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四)实行绩效工资总量审批管理制度。每年3月底前,对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进行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按年度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按原核定程序申报审批。
  四、2022从业资格证模拟考试题库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组成与发放。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可设立基础津贴等项目,按月发放。承担行政职能、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为50-70%,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所占比重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市(含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总量中所占的具体比例和标准由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备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项目、标准和分配方式由单位自主确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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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单位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和分配的指导,引导单位不断提高社会公益服务水平。各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要把考核与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三)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的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在本单位公开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比例关系,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其中,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
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1.5倍的幅度内,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2倍的幅度内,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应控制在3倍的幅度内。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予以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政策继续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与财政拨款无关)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四)其他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
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国家原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单位原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内蒙古单招信息网  (五)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执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同职级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70%确定。
  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省及省以下各级政府和单位原自行设定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含2006年工改后退休人员,原事业单位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退休时按照皖人办发〔2007〕123号文件打折后暂作保留部分)停止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六)经批准同时受聘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执行岗位工资所对应的岗位确定。
  (七)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明确岗位前,初期基础性绩效工资执行最低岗位的标准;明确岗位后,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所明确的岗位执行相应的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确定。
  (八)其他新进入单位人员,按所聘任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
  (九)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派出学习、培训、支医、援外等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按照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
  六、经费保障、财务管理与分配纪律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单位性质和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其中,对承担行政职能和公益一类的其他事业单位,以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为上限,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对公益二类的其他事业单位,在公务员津贴补贴平均水平内部分,由各级财政按现行预算供给政策解决,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负担。对经营类的其他事业单位,由单位自筹解决。单位自行负担部分,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