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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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全教育平台【字 号】百政发[2010]16号
【施行日期】2010.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正文
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16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百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
统称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湖北自考网
  第四条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cet四级成绩查询入口 百市财政局是百市人民政府负责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市财政局、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直主管部门)分别按照规定权限对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市直主管部门对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报市直主管部门备案的文件,是市财政局安排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依据其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八条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基本程序
  第九条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浙江公务员岗位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一)百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下简称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汽车除外)处置,由市财政局授权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于每月底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结果列表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百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以及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汽车除外)处置,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百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汽车处置,一律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逐级上报,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处置(主要包括坏账处置、存货处置、有价证券处置等,不包括货币资金处置)、对外投资处置、无形资产处置等其他类资产处置,均经本单位负责人审签后送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车辆、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单位价值在原值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或市财政局认为应该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以正式文件向市直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直主管部门审核。市直主管部门对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百市财政局对市直主管部门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数量较大、专业性较强的国有资产处置,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国有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资产处置审批应在自申请单位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情况复杂、需要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的事项,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到 30 个工作日。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报市财政局核准外,其他评估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备案。
  (五)公开处置。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百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按照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批-评估备案-公开处置的程序,由市直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处置。
第三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暨南大学研究生分数线
  第十二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