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讲收入及政府补助(典型案例)案例4至案例7
【案例4】中天信会计师事务所委派合伙人刘荣担任泰星股份2×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注意到下列事项:
(1)2×20年2月20日,泰星股份收到政府下拨用于购买环评监测设备的补助款640万元,并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2×20年5月30日,与上述政府补助相关的环评监测设备安装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泰星股份公司对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该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2)泰星股份2×20年6月申请某国家级研发补贴。申请报告书中的有关内容如下:本公司于2×19年12月启动A技术开发项目,预计总投资400万元、为期3年,已投入资金200万元。项目还需新增投资200万,计划自筹资金100万元、申请财政拨款100万元。
2×20年12月1日,主管部门批准了泰星股份的申请,签订的补贴协议规定:批准泰星股份补贴申请,共补贴款项100万元,分两次拨付。补贴协议签订日拨付50万元,结项验收时支付50万元(如果不能通过验收,则不支付第二笔款项)。2×20年12月1日,泰星股份将收到的50万元研发补贴计入营业外收入。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代合伙人刘荣判断泰星股份的会计处理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若不恰当,请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正确答案』(1)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总额法进行处理时,应在收到时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该项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其他收益。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时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收益,不再予以递延。会计初级职称证书查询
正确处理:泰星股份收到的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并按照总额法进行处理,收到时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然后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预计使用期限10年,平均分摊转入其他收益,不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2)会计处理不恰当。
理由: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正确处理:2×20年12月1日,泰星股份应将收到的50万元研发补贴计入递延收益,以后的两年内平均分摊,确认为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
【案例5】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审计项目
组在审计A公司2×20年应交税费过程中注意到以下事项:
1.A公司直营店于2×20年2月推出促销活动。消费者在促销期间购买A公司电视机产品,可以免费获赠一台加湿器。A公司按照电视机销售价款开具普通发票,并以该销售价款作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免费赠送的加湿器未开具发票,也未计算销项税。
2.A公司为鼓励客户提前支付货款,承诺给予客户一定程度的现金折扣,即在信用期结束前提前支付货款的,可享受一定程度的折扣。A公司在申报2×20年度增值税时,以2×20年度扣除现金折扣的销售净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
3.2×20年6月,A公司向某客户销售一批电冰箱,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款为80万元,另外A公司收取代垫运费10万元,并收到了承运方开具给A公司的货运发票。A公司以销售价款和代垫运费的合计数90万元作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4.2×20年8月31日,A公司将一台使用过的旧生产设备赠送给某关联企业。该生产设备是A公司于2×16年8月以92.8万元的价格(含16%增值税)购入的,当时已抵扣了16%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截至2
×20年8月31日累计计提折旧21万元。对上述对外赠送固定资产交易,A公司以原值80万元作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要求:针对资料第1项至第4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判断A公司的增值税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之处。如果存在不当之处,提出恰当的处理意见。
『正确答案』1.促销活动的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促销活动中免费赠送的加湿器应当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2.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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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计算增值税时,现金折扣属于一种融资费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3.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A公司收取的代垫运费10万元为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4.增值税处理存在不当之处。
处理意见:A公司将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赠送他人为视同销售行为,无法确定销售额的,应当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即以59万元(80万元-21万元=59万元)作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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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通达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2×20年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对以下事项的税务处理提出质疑。
(1)2×20年通达公司向宣威4S店销售小汽车50辆,由于4S店购买的数量多,按照协议规定,厂家给予汽车专卖店统一售价3%的优惠,销售额与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通达公司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等学力英语真题向科达汽车4S店销售小汽车20辆,为了尽快收回货款,厂家提供价税合计金额2%的现金折扣,科达汽车4S店及时付款享受了现金折扣,通达公司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
(2)2×20年通达公司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新型节能小汽车,消费者在购买新型节能小汽车时可以以以往购买通达公司其他型号的小汽车折抵部分价款。通达公司以收到的扣除折抵价款后的净额,作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的销售额。
(3)通达公司于2×20年购入一台生产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达公司在计算当期应交增值税时,将该设备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4)2×20年通达公司以30辆小汽车向金达公司等价换取原材料,双方均按13%的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交换过程中由于金达公司推迟时间交货,通达公司收取对方违约金1万元。由于是等价交换,通达公司未考虑增值税的影响,对于违约金收入,也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5)为了实现各自的销售额目标,2×20年通达公司与同城的另一家医疗器械销售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同时向对方开出金额相同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真实购销交易。
通达公司认为,自己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与从对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相等,因此不存在纳税和其他问题。
(6)通达公司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长期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于每半年确定一次原材料的供货价格;每半年末,供应商根据通达公司上(下)半年实际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向其返还3%的货款。通达公司在收到货款时,未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逐项分析通达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税务处理错误。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仅在备注栏标明折扣额,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通达公司采用商业折扣方式向宣威汽车4S店销售产品,属于先打折后销售,实际上就是按每辆单价
的97%销售,但其销售额和折扣额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不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对科达汽车4S店采取的是现金折扣方式,折扣部分不得抵减销售额,要按销售的总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2)税务处理错误。
该项行为属于“以旧换新”销售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模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3)税务处理正确。
购进的设备用于应税的经营活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4)税务处理错误。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货物的,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
双方企业应当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由于是等价交换,并且双方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笔业务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相等。
收取的违约金作为价外费用,企业应将该笔违约金收入作为含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5)税务处理错误。
该项行为属于“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另外向没有发生购销关系的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上述行为还使财务报表“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等项目虚增,不能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成果。
(6)税务处理错误。
根据增值税有关规定,当通达公司收到原材料供应商返还的货款时,应当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另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通达公司可要求原材料供应商就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7】绿盛新能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盛新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的批发和零售。绿盛新能是天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
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委派注册会计师杨华担任绿盛新能2×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
在审计过程中,绿盛新能财务总监给杨华发来,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为扩大销售量,绿盛新能2×20年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电机200万台。财务总监希望杨华就该折扣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2)绿盛新能2×20年采用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通信设备10万台,每台售价高于同类通信设备售价500元,满5年后分3次等额退还给购货方部分价款。财务总监希望杨华就该还本销售方式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3)绿盛新能2×20年11月以空调交换长江公司生产的电机配件,绿盛新能10万台空调的价格等于长
江公司5万箱电机配件的价格,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财务总监希望杨华就该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下的增值税处理提出分析意见。
(4)2×20年12月1日,与嘉华公司签订协议,向嘉华公司销售商品一批,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该协议规定,绿盛新能应在2×21年4月30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1200万元。款项已收到,商品
已发出。财务总监希望杨华就售后回购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5)绿盛新能内部有一个运输车队,该车队提供的运输服务与其他增值税事项分开核算,在2×20
年11月,向自己的关联公司提供了一批货物的运输服务,该运输服务的价格为市场价格的一半。财务总监希望杨华就该运输服务的增值税影响提出分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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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绿盛新能2×20年向当地养老院捐赠了10台洗衣机。绿盛新能将该批洗衣机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予以转出,连同该洗衣机产品的成本一并计入营业外支出。财务总监希望杨华就该项业务的增值税处理是否正确提出分析意见。
要求:针对上述事项,假定不考虑职业道德的有关规定,代杨华逐项简要回复财务总监提出的问题。『正确答案』
(1)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的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仅在备注中注明,则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绿盛新能应在采用折扣方式销售时注意两点:①发票的开具,要严格遵循“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规定;②如果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处理,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
(2)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所以绿盛新能应当按照销售价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不能按扣减退还的价款后的余额确认。
(3)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绿盛新能应作正常的购销处理,以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换入的电机配件,应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4)对增值税的影响:
江苏省人事考试网上业务办理平台入口作为独立的销售和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销售过程需要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回购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税抵扣。
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按照所得税法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5)根据营改增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①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②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
③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故绿盛新能应按照运输服务的市场价格确认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并以此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上述方法对销售额进行核定。
(6)增值税的处理不正确。
根据增值税法相关规定,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而非作进项税转出),缴纳增值税。
针对绿盛新能的该笔业务,应以该类产品的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