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4.12.27
【字 号】浙财采监〔2014〕28号
国家医学考试网上报名∙【施行日期】2015.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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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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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采监〔2014〕2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联系人:冯华,联系电undefined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7日
 
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团组织(以下简称“购买主体”)向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以下简称“承接主体”)购买的服务,应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采购。
  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分为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两类。
  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为国民增加福利、具有特定受益对象的服务。
  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是指政府部门为保障自身正常运转以及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向社会购买的服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的形式定期予以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竞争有序、监督有力、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购买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的制定,以及对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对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职责。
  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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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第六条 对列入《指导目录》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服务)预算,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后,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或政府采购计划,以下简称“采购建议书”),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以下简称“采购确认书”)。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第八条 对于当年预算指标未下达,但资金已落实、需紧急启动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
  对于跨年度安排预算的整体项目或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也可按其以后年度的预算安排数申请办理采购临时确认书,与当年项目预算合并后一次性采购,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按年分签,或按照合并后的预算年限一次签订、分年考核实施。
 
第三章 采购方式管理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条 对于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因采购需求难以详细描述、市场竞争条件尚不具备等情形,购买主体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编报采购建议书时提出,提供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理由及符合法定或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一)若更换承接主体,将导致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会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增加或原有投资损失的;
  (二)之前已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相关合作伙伴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按协议约定必须向相关政府合作伙伴或特定主体采购服务的;
  (三)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事业单位原先承担的服务项目,按照政策规定,在改革过渡期内需要由其继续承担服务的;
  (四)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单位在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内下级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直接采用的;
  (五)为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公共政策目标,需要实施单一来源采购的服务项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适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形。
  第十二条 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原项目承接主体服务期满并通过验收,绩效评价好、服务对象满意度高的,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原采购合同的约定续签合同,但续签的单次合同期限一般不得长于原采购的合同期限,且续签次数最多不超过2次、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四章 采购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于政府采购确认书下达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
相关信息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公开信息应当包括购买服务的项目名称、主要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资金、购买方式、绩效目标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