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昆仑学院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公平竞争、能进能出、能上能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积极性,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聘用制是指学院与教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用人机制,淡化身份、强化岗位,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第三条  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优化结构、整合资源、提高效率、增加效益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动学校发展。
二、实施范围
第四条  学院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公布聘用岗位,在全院现有教职工及学院以外自主聘用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三、聘用办法
    第五条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面试、院长办公会议通过、院长聘用的办法,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公布聘用岗位名称、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有关事项公告,应聘人员按照聘用条件和要求,向学院申请应聘相应岗位,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学院通过笔试、面试等考试环节确定拟聘用人员及岗位,由院长办公会最终确定聘用人员及岗位。
第七条 未在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工作过的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人
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第八条  学院与受聘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办公会确定可以续聘或解聘;新聘人员的试用期一般为12个月,其中,签订一年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一个月;签订三年以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为两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四、聘用待遇
第九条  学院实行一人多岗、以岗定津、易岗易津、按劳分配、优劳优酬、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由青海大学派入学院人员在学院聘用合同期内,工资待遇按青海大学工资标准及各种福利待遇执行;岗位津贴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暂行)》(青大昆院字(20082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高考志愿填报一对一咨询  非青海大学派入学院的人员在学院聘用合同期内享受学院各种福利待遇,工资待遇按在学院工作年限确定,在学院工作1-2年每月工资800山东教育招生考试网入口元,3-5注册安全师报名时间2022年年每月工资1000元,6-8年每月工资1400元,8-10年每月工资1800元; 岗位津贴按《青海大学昆仑学院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暂行)》,(青大昆院字(200822号)文件执行;在聘用人员与学院订立劳动合同后学院按国家《劳动合同法》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
第十二条  国家中小学网络云课堂平台对于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直接进行聘用。
五、聘后管理与考核
第十三条 在聘期内,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聘用合同,按规定权限对受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及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本单位众及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职责相符合。
各部处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受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和各岗位受聘人员的考核工作,并按学院要求将考核结果报院办备案;各部处负责人的考核由学院统一组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五条对聘期内年度考核出现不合格等次者,解除第二年本岗位聘用合同;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应减半发放第二年该岗位津贴。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签订后,学院和受聘人员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聘用合同不因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失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双方就变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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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暂缓签订或中止
聘用合同,期限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暂缓签订或中止聘用合同期间,由青海大学派入学院人员保留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经济待遇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非青海大学派入学院的人员按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院办办理相关手续。由青海大学派入学院人员解聘或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者,由学院交青海大学组织人事部。非青海大学派入学院的人员解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者,可到人才市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
第十九条 不应聘或拒绝受聘的拒聘人员,学校给予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本人应申请办理辞职手续,不办理辞职手续的,学院予以辞退。择业期内重新受聘或者调离学院的,学院应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同时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津贴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
()受聘人员经工作部门同意,按聘用程序变动工作岗位的。
()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
() 由青海大学派入学院人员因身体原因无法从事所聘岗位或其它岗位工作的,经医院证明,符合国家病退规定的,经学院批准,报青海大学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且被证明不适合现任岗位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未经学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未经学院同意在外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或严重损害学院合法权益的;
()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学院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三条  受聘人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确有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原因而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向学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七、附 
第二十  受聘人员与学院在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年度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等问题上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依法向青海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中公教育目前现状
第二十  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