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复习
  一、刑罚
  (一)刑罚的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往届考研成绩怎么查询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
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全国计算机二级报名时间2022年
  (二)主刑的种类
  1.管制
河南省公务员报名人数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襄阳人事考试网报名入口
  (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全国招生网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中心地位。
考公务员的资料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