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
【字 号】吉人社字[2011]93号
【施行日期】
福建省招聘考试报名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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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人社字〔2011〕93号)
各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新形势下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和总体要求
  1.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行政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新形势下党和政府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明确要求,是保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体制机制保障。当前,我省正处在坚持科学发展,大力推进“三化”统筹,全面实施“三动”战略,
加快全面振兴的关键阶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任务艰巨,社会各界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理念日益增强,为全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取得重要进展,但仍然不能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存在着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淡薄,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不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不依法公开政务信息等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已经影响到部门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公信力。解决这些问题,根本是要推进和加强全系统依法行政建设,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内部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深刻认识当前国家和省经济社会环境的新变化,准确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用依法行政的成效回应全省广大人民众对建设法治政府的新期待、新要求,切实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2.加强依法行政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是一项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综合工作,是强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环节,工作范围牵涉到全系统法制建设、普法宣传、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行政收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执法监督、资格确认等各个方面,工作重要,任务繁重。今后一个时期,全系统加强依法行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实施依法行政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提出的建设法治政府的各项目标和任务,以提高全系统人员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为主线,以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为手段,以增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领导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重点,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创新,全面提高系统依法行政水平,提高部门社会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二、强化措施,大力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3.建立法律法规宣传和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法律法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学习培训等日常工作。要建立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1-2期法律法规专题知识讲座;要建立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进行轮训,做到计划、内容、时间、人员和效果“五落实”;要建立各岗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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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将学习培训情况作为行政执法任职资格的依据之一。省厅将制定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规划,力争用3年时间,对全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使全系统人员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依法行政思维意识,自觉养成依法办事,按规章制度、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行政管理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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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建立各类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全省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从事行政审批、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劳动保障监察等行政执法岗位人员,定期组织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新招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岗位的新招录人员,要经统一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
  5.建立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人事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本级工作人员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法规知识测试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和法制工作的人员,由法制机构会同人事机构组织专门的法律法规知识测试。
  三、夯实基础,加强和改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国家公务员遴选考试网
  6.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立法质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配套法规规章体系的完善,着力解决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缺位和空白的问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要,加强地方配套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工作。要建立健全由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指导、业务处(室)和事业单位配合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按照立法计划和时间进度组织立法相关工作,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在立法过程中,要按照法治统一、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完善公众参与、内部协调、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确保立法质量。
  7.严格按程序制发各类规范性文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对本部门、部门联合和以同级政府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按照省政府颁发的《吉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对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向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做到有件必审、有审必备。凡未经合法性审查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引发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本部门制发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
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各类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暂行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8.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定期清理和适时清理相结合、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清理工作制度,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与国家或省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互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进行修改或废止。要重点加强定期清理工作,增强政策的实效性,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将清理结果结合政务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
  9.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重视和加强对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监督和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凡是事业单位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事项都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行政执法委托制度并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委托由行政机关与受托事业单位签订书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执法依据、委托期限、双方各自承担责任等内容,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后,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10.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省政府令第102号)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自我纠错能力。省厅每年将定期组织开展全系统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议活动,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评议考核结果做为单位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各市(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实际,也要开展本地区的行政执法案卷检查和评议。
  11.建立依法行政决策工作规则和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依法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未经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能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纪检监察机构、法制机构、信访机构和争议仲裁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为决策提供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方面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