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10.20
【字 号】吉人社规〔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规〔2021〕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单位(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驻省中直有关单位,各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单位,省内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程序,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加强职称评审监督管理,提升职称公共服务水平,现将《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0日
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四章  受理、审核
  第五章  核准、评审、备案
  第六章  纪律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完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条件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职称评审(聘)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统称评委会)以及与本省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审工作。
  2022年校园招聘网第四条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开展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平台搭建、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社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化人才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以及用人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称评审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六条 省人社厅根据工作需要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对相关评审机构的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七条 职称评审工作采取自主评审、评聘结合和社会化评审三种形式。
  第八条 职称评审采用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特点的分类评价标准。省人社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省级标准。各市(州)参照制定市(州)级标准,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县(市、区)级标准,各自主评审(试点)单位参照制定本单位标准,并报省人社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在县(市、区)级标准 ,县(市、区)级标准不得低于市(州)级标准,市(州)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省级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
  第九条 省人社厅指导各级评委会组建评委会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为三年,期满应重新核准备案。专家库构成要科学合理,主要以省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等领域业内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公道正派的专业技术类专家为主,且经验丰富、业内权威的基层专业技术类专家应占一定比例。专家库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人。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则上不作为专家库成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省人社厅负责对各评委会实行分类授权评审机制。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根据专业可设若干个评审组。未经授权擅自组建的相关评委会,其评审行为及结果无效。
  省人社厅对评委会及专家库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评审专家名单、评审量化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第十一条 省人社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开始部署上一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当年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评委会须按照规定的评审系列专业、职称等级和人员范围开展工作。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特殊情况须经省人社厅批准方可暂停开展或增加次数。
  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第十二条 评委会原则上不得组建综合性评审组。正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其他级别职称,副高级评委会可以评审同系列或专业的中级和初级职称。
  同系列或同专业的职称评审委员会可采取联合评审方式,共同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评委会须严格按照全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所属专业的评审标准条件、评审规则及政策,具体指导本评委会受理范围内申报人员、推荐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做好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评委会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1.按照规定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并报省人社厅审核、备案。四六级准考证打印入口
  2.自主评审和评聘结合单位的评委会依据评审条件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分级分类申报;社会化评审评委会通过全省职称申报系统统一申报。
  3.自主评审和社会化评审评委会结合申报情况,提出例会申请;评聘结合单位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数和单位空岗情况,提出年度评聘数额意向,按人事管理权限,分别经省市县人社部门核准后,并向省人社厅提出例会申请。
  4.经省人社厅批复同意后,各评委会按照规定程序自主开展职称评审(聘)工作,并将评审(聘)结果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
  5.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须在本单位评委会组织下开展,在职称评聘期间须按照规定程序评聘,对非评聘期间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可采取自主决定的方式予以聘任,并报省人社厅核准备案,不受当年岗位使用数额限制。
  第十五条 各评委会应加强日常工作管理,指定坚持原则、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评委会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省人社厅将建立完善职称工作人员奖惩机制,对工作业
绩和贡献突出人员给予激励,对造成严重工作事故或违规违纪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处理,并建议调离职称工作岗位。
第三章  申报推荐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相应系列或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
  1.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已办结离退休手续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申报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3.“以考代评”“考评结合”按照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职称资格。
  4.自由职业者、离岗创业人员按有关规定申报职称。
  5.职称申报不与申报人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挂钩。
  第十七条 从域外引进的“高精尖缺”人才、海外留学回国人才、优秀博士后人才和省内高层次人才、成果转化人才、离岗创业人才、激励性政策扶持人才、援外人才、援疆人才、援藏人才、机关分流和部队转业人才、民营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城镇化特人才、农村实用人才、乡村振兴人才和新业态人才等按规定开展职称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八条中国教育考试网查询成绩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可适当倾斜。
  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应加强继续教育学习经历,完成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第二十条 推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鼓励高技能人才参加职
称评审。
监理工程师考几门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