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法院发布文创版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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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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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护航引领区建设 浦东法院发布文创版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自202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以下简称《引领区意见》)发布以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
职能作用,全面实施更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力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引领区意见》要求浦东新区做大做强文创产业,培育消费新模式新业态,充实丰富在线文体等线上消费业态。
  上海浦东法院发布《文创版权司法保护新进展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总结《引领区意见》发布一年来如何加大文创版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回应文创版权保护新需求,助力文创产业蓬勃健康发展的相关举措。
 
典型案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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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 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1653号
  案例简介
  咪咕公司以2019-2020赛季排超赛事的著作权权利人的身份起诉被告安徽联通,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IPTV平台上的“CCTV5+体育赛事”频道未经授权,擅自向公众提供“2019-2020中国女子排球超级联赛第二阶段第九轮-辽宁华君VS天津渤海银行”比赛的网络直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被告不认可涉案赛事节目构成作品,并认为,咪咕公司非适格主体,且涉案赛事由中视体育制作,安徽联通IPTV平台系央视新媒体平台,涉案赛事在IPTV平台上的播出正是中视体育行使其拥有的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不侵权。同时,被告在整个过程中仅负责信号传输和技术保障等基础电信服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在涉案赛事构成作品的情况下,通过章程宣示和层层授权表述,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中国排协,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在《合作协议》中的含义,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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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IPTV平台播放权,故被告的播放行为侵权,遂判决安徽联通赔偿咪咕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0,000元。咪咕公司与安徽联通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体育赛事直播案件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热门”,其焦点在于对体育赛事直播的作品类型认定及体育赛事独创性认定。本案对体育赛事的独创性判断、著作权归属、新媒体端口的传播界限等问题均进行了认定和厘清:1.从赛事性质来看,涉案赛事在机位设置、同类场景的不同镜头表达方式、慢动作回放、特写镜头表达人物情绪、现场精彩镜头捕捉等各方面,都符合类电作品独创性的要求。2.认可了赛事主办者享有所主办赛事的著作权。3.央视新媒体播放权并非法律概念,其具体内涵需通过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约定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当事人履行行为来予以解读,通过合同条款解读厘清了先后授权情况下的权利界限,进一步提示体育赛事节目被授权方在授权合同签订时,需要规范授权内容,明确获得授权播放的具体平台。该案判决对界定体育赛事节目作品性质、著作权归属并由此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节目在新媒体的传播具有积极意义。
 
2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3814号
  案例简介
漳州教师招聘  原告鸿云公司是一家主营VR全景制作及加盟服务的科技公司,被告同创蓝天公司是一家主营业务为VR全景、VR全景视频拍摄的公司。原告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的PC端和手机端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搜索页面的最后一个链接条目会出现被告同创蓝天公司的相关推广内容。原告认为,被告同创蓝天公司采用非正当方式,将原告URL作为关键词在百度搜索手机端进行推广,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在搜索原告名称时,在搜索页面出现被告的推广链接,属于恶意抢占原告客户源的行为;被告百度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0余万元。
  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辩称,其广告链接位于搜索结果页面最后一位,原告网站的链接及相关信息处于搜索页面的首位,不存在虚假宣传、混淆性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百度公司辩称,关键词隐性使用是搜索引擎公司正当的商业模式,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仅在搜索引擎后台将原告商业标识设置为关键词,在前端其未将原告任何信息作为商业标识在其推广链接的标题、描述或其网站页面中向公众展示,该“隐性使用”行为未破坏该商业标识的识别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商业混淆等类型化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该种使用方式未对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造成实质性损害,亦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应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性条款予以规制。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因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以及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市场主体对其相关网页在搜索引擎中的
搜索的关键词选用已经成为了一种市场竞争手段。将他人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识添加为搜索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实践中具有较大争议。本案判决为该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以下裁判思路:首先判断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判断行为是否损害了经营者利益、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所组成的“三元叠加”法益;最后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通过分析,得出了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一般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结论。本案判决明确了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案件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竞争者在法律框架内竞争自由的维护,对维护互联网搜索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3
  《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代练禁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