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依法治教概述
1、新中国第一部教育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于1981.01.01日正式颁布,拉开序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标志着具有中国特的社会主义教育法令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标志着我国走上了依法治教的轨道
2、依法治教:就是依据法律来管理教育,规范教育行为。即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使教育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具体来说,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活动,协调教育关系,知道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矛盾,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使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考研往年分数线3、依法治教的基本要求:
具有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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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严格公正的教育执法制度
具有高素质的教育执法队伍
提供全社会的教育法律意识
具有健全的有关教育的民主和监督制度
4、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
依法治教是培养一代新人、事实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第二节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2、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
3、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第三节 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具体措施
1、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2、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
3、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4、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
5、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第四节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本质上是一致的。
1、它们的内容都体现了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劳动人民在教育领域中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2、它们的根本任务都是为了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使教育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不同点:
1、制定的主体不同。教育法律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而政策制定的主体既包括政党也包括国家机关;
2、表现的形式不同。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要、通知、意见、指示等文件形式出现的,而法律则是以法律条款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的。在表述形式上,政策文件注重原则性和导向性的要求,法律则注重条款的规范性和确定性
3、实施方式不同。政策主要是依靠党和国家机关的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对其特定的工作人员的约束来保证实施,法律则具有普遍的约束力,要求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必须遵守。
4、作用不同。党的教育政策是教育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教育法律则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是教育政策的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
1、教育法含义:广义的教育法指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的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所有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中央政府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狭义的教育法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我国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法律
教育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教育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2、教育法的特征和原则
特征: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公认而确定的效力)
   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
   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
   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
原则:方向性原则、公益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终身性原则 
3、教育法的作用
教育法的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社会作用:保障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
         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2022年广西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
         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
         可以极大的提高教育管理
第三节教育法律规范
1、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一般行为规则。
2、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
前者是后者的内容,后者是前者的载体福建事业单位统考时间
区别:
(1)教育法律规范和教育法的区别:逻辑上的从属关系,教育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强
制力保证实施,是总称;前者是一种的特指的行为规范。
(2)教育法律法律规范和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前者是各种规范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后者除了包含前者外,还有说明性文字。
(3)教育法律规范同教育法文书的区别:后者包括司法文书,是适用法律规范而使用的特殊法律文件,其特点是只在特定的地区和时间内,对某一特定的主体具有约束力。
(4)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前者用后者来表现,但后者不一定是前者。
3、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定条件、行为准则、法律后果
三者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缺一不可,否则起不到法律规范的作用。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
1、宪法
(1)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衷心;基本原则: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共有、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
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
规定了父母或监护人的教育义务
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2、教育法律
我国基本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年9月1日施行
教育单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1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7月1日施行(2006年修改,    9月1体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年1月1人施行
       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年9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3、教育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条例、规定、办法或细则
地方性教育法规:执行性、补充性地方性教育法规;自主性……
        特点:与国家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只在本地适用、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教育规章
根据制定发布机关不同,分为: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成地方性教育规章。
第四节教育法律关系
1、含义: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前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2023年属什么生肖
2、特征:(1)教育法形成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
     (2)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决定,是一种思想、意志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围
     (3)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
     (4)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3、构成要素: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4、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5、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力和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6、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一般包括:物、行为、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
物:不动产(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及场馆)
动产(资金、教学仪器设备)
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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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
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课件等的发明与制作。
7、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 学校
1、概念:从法学视角看,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
2、特点:
(1)设立学校的目的与衡量标准不同于企业(前者目的: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后者目的:
盈利,利润最大化;前者衡量标准:人才培养质量,后者衡量标准:经济效益高低)
(2)学校的经费来源不同于企业(前者来源于国家的财政拨款,后者来源于股东的投资)
(3)对学校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3、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
(1)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
学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2)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 (事业单位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3)学校是行政相对人
权利: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
   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
   听证的权利
4、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和章程、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5、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规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
6、学校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学校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