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企央企招聘网站00228《环境资源保护法学》
考前重点复习
一、选择题
1.环境: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属于报国务院环保部审批的项目:
(1)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区的项目;
(3)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3.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的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对违反者,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对违反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个人违反的可处500元以下的。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对违反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4.海洋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
(1)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主管防止海岸工程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环境保护工作。
(2)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3)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5.海洋倾倒区分为一、二、三类倾倒区、试验倾倒区和临时倾倒区。一、二、三类倾倒区是为处置一、二、三类废弃物而相应确定的,其中一类倾倒区是为紧急处置一类废弃物确定的;试验倾倒区是为倾倒试验而确定的(使用期不超过两年);临时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环保部门备案。
6.自然保护区的分区
(1)核心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法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所占面积不得低于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2)缓冲区:核心区外围,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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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区:缓冲区外围,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的1/3。
7.政府行使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管理权的内容:
(1)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决策权。
(2)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及其相关行为的许可权(也称审批权)。
(3)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监督管理权。
(4)规章制定权、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二、简答题
1.环境问题的成因
(1)巿场失灵
(2)政策失误
(3)科学不确定性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社会性(最主要的特征)
(2)政策性
(3)科学技术性
(4)综合性(公法与私法的融合﹔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融合;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融合)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原则、受益者负担原则、公众参与原则
4.实施预防原则的制度措施
(1)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决策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2)通过“三同时”制度在建设阶段落实预防原则。“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有中国特的预防制度。
(3)通过清洁生产制度在生产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4)通过循环经济制度在资源废物循环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山东省职称评审系统(5)通过排污许可证制度在排污阶段落实预防原则
5.实施受益者负担原则的制度措施:
(1)实行排污收费制度
(2)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3)征收环境税
(4)实行土地复垦制度
6.我国公众的环境权益与环境保护义务
(1)公众环境权益的内容:
①优美、舒适环境的享受权;
②开发利用环境决策与行为知悉权;
③开发利用环境决策建言权;
④督开发利用环境行为及其检举和控告权;⑤环境权益侵害救济请求权。
(2)公民的环境保护义务:
①关心和保护环境一般义务;
②忍受―定限度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特别义务。
7.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与不损害管辖范围以外环境的原则;
(2)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3)防止环境损害原则;
(4)谨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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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污染者负担原则;
(6)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2022年时政必背考点100个(7)可持续发展原则。
8.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各国应以可持续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协调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实行代际公平与代内公平的原则。《我们共同的未来》首次提出此原则。
(1)代际公平,即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不得妨碍和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
(2)代内公平,即本代内所有的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等方面,都享有平等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良好和清洁环境的权利;
(3)要以可持续地方式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4)环境保护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应相互协调、兼顾。
9.国际环境合作原则
(1)含义:国际社会所有成员应广泛开展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的原则。
(2)意义:
①国际社会所有的成员都应当并且有权参与保护和改善国际环境的行动;
②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际社会成员普遍的参加与合作。
(3)形式:增强各国保护和改善环境能力,防止越界环境污染和损害,对于环境突发事件要预防、通知、协商和互助,参与全球和区域环境保护措施等实体性和程序性的规定。
三、案例分析
1.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
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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