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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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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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1997.11.07
施行日期
1997.11.07
文号
云地税发[1997]323号
主题类别
财政其他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2021事业单位招聘
已被修订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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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11月7日 云地税发[1997]323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文化事业的健 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 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事业、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娱乐业、广告业的个人。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人或承包人有独立的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 向出租人或发包者上缴租金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缴费人。
  第三条 缴费人为个人的,如果其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给予免征文化事 业建设费;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费额。起征点如下:
  按期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 元;
  按次缴纳营业税的,其文化事业建设费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 50 元。
  第四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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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事业建设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五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 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纳费额。计算公式:
  应纳费额 =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
  应纳费额以人民币计算。缴费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营业额发生的当日或当月 1 日 的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缴费人的营业额为缴费人提供应缴纳营业税的娱乐业、广告业劳务 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营业
额的规定确定。
  第七条 缴费人兼营娱乐业、广告业以外的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他经营项目应与娱乐业、广告业项目 一并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第八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局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时一并 征收。缴费地点为缴费人提供娱乐业、广告业劳务的发生地。
2023年国考职位表什么时候出来  第九条 对中央直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 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省及省以下)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 库。
  第十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间为缴费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 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一条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人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 的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应纳费额的大小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一般缴款书”,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 库或省级金库。具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财预字[1996]469 号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缴费人须在本办法下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缴费登记认定手续;新开业的缴费人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办理缴费登记认定手续;缴费 人遇有歇业、合并、分设、迁移、停业时,应于批准之日起 30 日内持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表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认定手续。
  第十四条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手续费,由云南省财政厅按实际缴入省级 金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 5% 计算,统一办理退库手续,退入省财政预算外专户后,按季拨付 省地方税务局预算外资金支出户,省地方税务局再依地、州、市征收入库数和手续费分成 比例下拨给各地。省、地、县(市)分成比例为 3:3:4。
  第十五条 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手续费要单独设置明细帐,专款专用,用 于征收业务(帐、册、表、单、凭证工本费和征收费用)、宣传、会议、调研及奖励等开支,发生的结余,可滚动使用。
  第十六条 缴费人必须严格履行缴费义务。在申报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 税时,应一并在《营业税申报表》上申报应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按规定的缴纳期限办理 缴费手续。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纳费额 2‰ 的滞纳金;不据实申报、造成少缴费的,处 以少缴费金额二倍以下;拒不缴纳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费额,并 处以拒缴费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缴费人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从 1997 纳税年度起,文化事业建设费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征收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