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5
【字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延安大学研究生院【施行日期】2013.06.01
公务员考试报名费>今日最新新闻重大事件【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2月25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25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办法
  第一条2022公务员考试时间国考 为规范全省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云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相应处罚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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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五条 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医师执业证书查询  第六条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