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4.03.26
【字 号】云政发[2004]62号
【施行日期】2004.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教师发展网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域经济开发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2004]6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并与国家编制五年计划更好衔接,推进国民经济核算与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务院决定于2004年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搞好此次普查工作,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一并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根据《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成立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办公室工作人员在省统计局内协调安排,相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各地、州、市、县要比照省的做法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普查工作的要求信用社
  (一)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政府职责,抓紧做好经济普查机构、人员、任务、经费“四落实”工作。
  (二)省直机关和其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三)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搞好宣传动员工作。
  (四)各级普查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认真检查和落实,确保普查任务的圆满完成。
  省政府将对经济普查各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普查经费
  根据《通知》中“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各地、州、市、县政府(行署)及其财政部门要将普查所需经费一次性列入今明两年财政预算,按工作需要分年度及时拨付。特别是财政困难的地区,要通过压缩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等办法,千方百计筹措资金,保证普查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普查工作正常开展。
  附件: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云南省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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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 长 秦光荣 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 尹建业 省政府副秘书长
      赵钟岳 省统计局局长
      毕国光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保明虎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杨守修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 段丽元 省民政厅副厅长
      赵正洪 省建设厅巡视员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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