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方法
  导语:切实加强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抑制我省边境贸易下滑,特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提供的云南省边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实施(暂行)方法,欢送阅读。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管理
  凡获得国家外经贸部核准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及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以下简称边贸企业),在领取《云南省边境小额贸易经营许可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州主管出口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专职办税员。专职办税员应经税务部门培训并发给合格
  证书后,方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工作。办税人员要相对稳定,假设需要变更,应事先通知税务部门,并对新任专职办税员进行培训和确认,方可上岗。非专职办税员,一律不得办理退(免)税业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退(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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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加强出口退税方案管理
  出口退税实行与出口企业出口创汇任务挂钩。凡申请办理退税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应承当国家出口创汇(国家指定的外汇)任务,出口企业应在年初编制出口创汇任务,并按照出口商品国内收购总值,分别不同货物退税率,计算编制出口应退税方案。出口方案应包括上年度结转应退税
  款,加本年度应退税方案,减当年12月份应退税方案,为全年应退(免)税方案,上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部门。
  凡未列入省级边贸主管部门和税务管理机关出口方案、退税方案的不予办理退税。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申报
  已办理了出口退税登记证,并设置了专职办税员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在货物已经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按照出口货物不同品种和时间顺序逐一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同时附送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带有防伪标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
  销单,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属于应退消费税的,还要提供消费税专用税票,
出口外销发票,和提供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进货付款凭证。出口纺织产品的还要提供“出口纺织品标识查验证明”。对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在申请退税时,根据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凭证,但须附送
  省周边局批准的易货贸易方案,易货双方合同,易货进口货物报关凭证。上述单证先送地州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员审核签章后,再送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办理退税。8个边境地州稽核员由省外经贸厅、省国税局、省周边局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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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核准可以从事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中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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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端正经营作风
  出口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加强财务和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行事,不得从事“四自三不见”(即在“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业务和买
  单业务。加强税贸双方的协作,打击和防范骗取出口退(免)税案件的发生。
  五、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出口退税的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进货凭证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出口收汇核销单,自营出口销售账,库存账,进货付款凭证等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重要凭证。这些凭证均要通过正常合法渠道取得,切实保证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一是要加强管理不能遗失、
  遗漏。二是退税机关在审核办理退(免)税时,对出口货物报关单,专用税票和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与海关、国税及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电子信息进行核对后才能办理退(免)税。
  六、我省边贸企业从国家指定的设有海关的边境口岸报关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以后,应由海关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出口退税报关单上的验讫章及负责人印模应到所在地州主管退税机关备案。
  七、对经批准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经营出口货物,有以下违章行为之一的,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可处以5000元以下:
  (一)未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存有关出口退税帐簿票证的;
  (三)拒绝主管退(免)税务机关检查和向税务部门提供退税资料、凭证的。
  八、采用伪造、涂改、贿赂等非法手段骗取退(免)税的,骗取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外,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罚金,并将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交
  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对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边贸企业,一经查证落实,一律取消退(免)税权及边贸经营权。
  十、边贸企业的外汇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1997年1月的《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方法》(〔97〕汇管函字第021号)执行。 亳州公共招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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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本方法未尽事项按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方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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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本方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