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07.10
【字 号】宁政办发〔2018〕70号
【施行日期】2018.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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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省招生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0日
南京市职业病防治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最大限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行动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1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行动方案。
江苏公务务员考试网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健康南京建设为主线,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基本原则,不断强化政府监管职责,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建设“强富美高”新南京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全市职业卫生监管水平明显提升,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救治救助和工伤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服务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重点职业病和新发职业病的监测和评估能力显著提高;职业病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加大,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不断落实。全面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员总数及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情况、享受职业病工伤保障待遇和救助等相关信息。重点行业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5%以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100%。
  ——职业病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建立健全市、区两级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职业病防治院承担全市范围内职业病诊断工作,开设承担全市特殊检验检测项目的中心实验室。江北新区,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至少确定1家医疗机构承担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其他区原则上各有1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管网络不断健全,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培训实现全覆盖。
  ——职业病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建立适合我市特点、功能完善的重点职业病监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辐射防护检测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支撑体系,科学反映我市职业病危害变化趋势及职业病发病特点。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的区覆盖率达到100%。提升职业病报
告质量,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达到100%。探索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与监测体系,初步建立传染病防治人员职业健康档案。逐步完善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慈善、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切实减轻职业病病人负担。职业人健康素养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接尘工龄不足5年的劳动者新发尘肺病报告例数占年度报告总例数的比例有效下降,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体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慢性职业性化学中毒、急性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积极创建健康企业,力争在全市建成健康企业15家。考取事业编的条件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源头治理
  开展职业病危害调查,掌握全市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全市职业病危害企业名单、岗位、种类、人分布、内设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劳动防护等基本情况,建
立统一的数据库,为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奠定基础。建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以职业性尘肺病、噪声聋、化学中毒等为重点,加强工作场所高危粉尘和高毒物质危害预防和控制,在职业病易发、多发、发的石英砂、石材加工、石棉制品、水泥、陶瓷、皮革箱包和制鞋、铅酸蓄电池生产、木制家具、耐火材料、电子产品、汽车制造及铸造冶炼和船舶修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开展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建立分类分级监管机制,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的重点监管。严格源头控制、提高准入门槛,引导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建立淘汰退出机制。实施职业病危害治理帮扶行动,探索设立中小微型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援助平台。加强对新发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和控制。
  (二)落实主体责任
  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防护到位、应急救援到位。推动用人单位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建等方式,引导用人单位发挥
主体作用,自主履行法定义务。帮助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防护设施设计、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改善作业环境,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定期检测、现状评价、设施维护和个体防护用品管理等工作,严格执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防护措施公告制度,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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