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2010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北京公务员招聘信息∙【公布日期】2010.04.12
【字 号】苏人社规[2010]5号
【施行日期】2010.04.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的通知
2020年1月1日放假
(苏人社规[2010]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更多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现将《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二日
江苏省技工院校教学管理规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四月修订)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突出技能培养特,进一步规范我省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教育教学改革,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合格的中高级技能人才,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根据国家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教师法的基本精神,遵循教育、教学管理的基本规律,按照技工院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在1997年版本基础上修订。
  技工院校的教学管理应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升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一体化”素质的提升服务,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服务。
第一章 基本教学文件与教材管理
  第一条 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国家规定各年级学习科目的项目和范围的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全过程的依据。
  2、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技工院校的性质、任务,按照专业(工种)的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等要求制订和颁发,是各技工院校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的依据。对暂无部颁指导性教学计划的专业(
工种),院校应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院校管理规定》精神,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试行教学计划。试行教学计划须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培养中级工层次的教学计划报所在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教学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今年国考约61人竞争1个岗位  3、实施性教学计划由院校按照指导性教学计划及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制定,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实行学分制院校,应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学分制实施性教学计划。
  实施性教学计划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及职业资格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实习教学安排及要求、教学环节时间分配及要求、教学计划表和有关教学计划的说明。
  4、院校与境内外机构、企业合作办学,联合制定的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培养中级工层次的须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培养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层次的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5、教学计划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备。院校可根据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修订和调整,但调整的幅度应在总学时的30%以内。
  第二条 教学大纲
  6、教学大纲是院校实施课程教学工作,统一课程教学质量标准的主要依据。
  7、教学大纲分指导性教学大纲和实施性教学大纲。指导性教学大纲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相关部委及市级以上教研机构颁布的课程教学纲要。对于无指导性教学大纲或在课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等方面需做较大改革的课程,院校应组织专人编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8、实施性教学大纲,由院校依据指导性教学大纲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教学时数要求组织编写,分管院(校)长批准后执行。
  实施性教学大纲由以下部分组成: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教学内容和要求、理论教学与实验、实习课题的时数、教法和学法建议及必备的教学设施要求、有关教学大纲的说明。临沂事业编招聘2023年岗位表
  9、教学大纲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教学大纲要及时修订,以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教材
  10、教材是教学内容的重要载体,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院校应首先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相关部委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编写的教材。对于暂无部、省统编教材的课程及实习课题,院校可组织编写校本教材(讲义)。校本教材(讲义),须经教学业务部门审定,分管教学院(校)长批准,并报省、市技工教研室备案。
  11、院校应重视教材建设工作,创造条件让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教师参加部、省统编教材编审工作;院校应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发校本课程,编写必需的校本教材(讲义)。校本教材(讲义)的内容应反映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业岗位变化的要求,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具有技工教育特。
  12、教材选择必须在开课前一个学期提出,由教学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经分管教学院(校)长批准后采购或编印。教材必须在开学前备齐,保证每门课程都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第二章 教学行政管理
  第四条 教学工作计划
  13、院校教学工作计划是实施教学目标管理的依据,按学期制订。教学工作计划应明确教学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力求重点突出,职责分明,措施得力。院校教学工作计划由分管教学院(校)长拟定,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于新学期开学时发至各部门。院校应定期检查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期结束时要做好总结。
  14、各教学业务部门应根据院校教学工作计划的要求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工作实施计划,经分管教学院(校)长审批后执行。要定期进行工作实施计划的检查,学期结束时要做好小结。
  第五条 校历
  15、校历是院校安排教学工作及其它工作的基本依据,由教学业务部门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和专业教学计划,按学年或学期编制,在上一个学期结束前经院(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印发各部门执行。主要内容有:学年或学期的起讫时间;每学期教学活动周数及年、月、日的具体日历;寒、暑假起讫时间;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的日期和法定节、假日。
  第六条 教学进程计划
  16、教学进程计划是每学期各班级具体的教学安排,由教学业务部门根据校历、各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拟定。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班级的课程名称、学时数、实习教学安排、公益劳动、考试日期等。教学进程计划应妥善处理好各课程和各教学环节的衔接,周学时一般在24至30学时以内。中国卫生人才
  第七条 教师任课计划
  17、教学业务部门应根据教学进程计划中的教学任务,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任课教师,编制教师任课计划表,报分管教学院(校)长审批后执行,并根据任课计划表于放假前将教学任务通知书下达到教师。
  第八条 学期授课计划
  18、学期授课计划(即教学进度计划)是教师组织教学的具体安排。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实习课题和教学进程计划按学期编制。一般地,理论教学以两学时为一单元,实习教学和一体化教学以一课日为一单元。实验、阶段测验、考查、考试应在计
划内列出。学期授课计划应于开学后、正式上课前完成,经教研组讨论,教学业务部门审批后执行。教学业务部门、教研组和教师各具一份。如需更改学期授课计划,按上述程序审批。
  第九条 课程表
  19、课程表是全校师生教学活动的日程安排。课程表可分为院校总课程表、任课教师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及实习安排表。课程表由教学业务部门编排,经分管教学院(校)长审批后于开学后、正式上课前下发。课程表一经公布,不得轻易变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必须按照院校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由教学业务部门下达调课通知。
  第十条 教学日志
  20、教学日志是掌握学生出勤情况、学习情况、教学内容、作业布置情况的原始记录及复核教师工作量的依据。任课教师每次授课后均应认真逐项填写。教学业务部门应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了解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教学档案
  21、教学文书档案的主要内容:
  (1)上级及院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文件、决议、通报、指令、批复、条例、规定、制度等(长期);
  (2)院校教学工作计划和总结(长期);
  (3)教学业务部门、研究机构和教研组的工作计划与总结;(短期);
  (4)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评估的总结(短期);
  (5)院校教学工作的各种上报材料(长期);
  (6)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学改革方案和总结(长期);省考是什么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