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9.01
【字 号】苏人社发〔2014〕261号
【施行日期】2014.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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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61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1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考评人员的使用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严格考评人员的管理,规范考评人员的考评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根据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2019年湖南省考职位表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工种)及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和评审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以下统称考评人员)。考评员可承担初级、
中级、高级技能的考核和评审;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技能的考核和评审。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培训、考核、认证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地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第二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申报
  第五条 考评人员申报条件:
  (一)熟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相应职业(工种)技能标准和鉴定考评的技术和方法,有从事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等相关方面的工作经历;
  (二)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三)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熟悉了解本职业(工种)的考试流程、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相应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且具有1年以上实际考评工作经历。
  第六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申报表》,并附本人有关资历证明,由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机构对照申报条件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可参加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评人员人选来源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第三章  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七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各市需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制定全省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计划,会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全省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评人员培训内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材,采取鉴定政策理论集中讲授,各职业(工种)考评技术分组研讨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考评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为:
  (一)职业技能鉴定的政策、制度、法规和基本理论;
  (二)考评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守则以及相应的规章制度;
  (三)职业技能标准、鉴定命题以及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条人力资源网 考评人员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资格考试。资格考试包括公共知识考试和考评技术考核两部分,均实行百分制,两部分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一条 公共知识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从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评人员试题库抽取;考评技术考核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命制。
第四章  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 经过培训并资格考试合格的考评人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资格证卡,有效期为三年,从证卡标注日期起算。
  第十三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须按程序报经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承担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 考评人员资格复审程序:
  (一)考评人员在资格证卡到期前三个月向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机构书面报告任期内履职情况总结并提出复审申请;
  (二)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属鉴定机构对其任期内履职情况进行初审后,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复审;
  (三)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复审通过的考评人员,换发资格证卡;
  (四)职业技能标准修订或相应职业(工种)的考核内容、考核技术发生重大变化的,对考评人员复审时须进行考评技术提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换发资格证卡。
  第十五条 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后,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通过的,不得再承担考评任务。
第五章  考评人员的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廉洁自律、公平公正,自觉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的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有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改鉴定试题、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八条 考评人员对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应视情况给予劝告、警告;情节严重的,报主管部门同意后,有权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
  第十九条空心方阵问题 考评人员对考评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和建议,各级鉴定机构应认真听取。
  第二十条 考评人员在执行考评任务中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鉴定机构或主管部门申诉,接受申诉部门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考评人员接受考评任务后,应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的鉴定场所,参加考评前集训或考评组考前例会,了解鉴定计划,明确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