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中央列出违反⼋项规定清单80条条条是红线!
⼀、经费管理
1.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实物。
2.严禁⽤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年历等物品。
3.严禁⽤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烟酒、花卉、⾷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众职⼯不在此限)。
4.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必须纳⼊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会、培训中⼼、服务中⼼等单位账户使⽤。
5.严禁超预算或⽆预算安排⽀出,严禁虚列⽀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
6.严格控制国内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出,年度预算执⾏中不予追加。
7.严格开⽀范围和标准,严格⽀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关的费⽤。
8.政府采购严格执⾏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标准采购,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9.严格执⾏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
⼆、公务接待
10.严禁⽤公款⼤吃⼤喝或安排与公务⽆关的宴请;严禁⽤公款安排旅游、健⾝和⾼消费娱乐活动。
11.禁⽌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12.对⽆公函的公务活动不予接待,严禁将⾮公务活动纳⼊接待范围。
13.不得⽤公款报销或者⽀付应由个⼈负担的费⽤;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14.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辽宁大学研究生分数线
15.住宿⽤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
16.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作餐⼀次。接待对象在10⼈以内的,陪餐⼈数不得超过3⼈;超过10⼈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数的三分之⼀。
17.⼯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档菜肴和⽤野⽣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烟和⾼档酒⽔,不得使⽤私⼈会所、⾼消费餐饮场所。
18.国内公务接待的出⾏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车型,严格控制随⾏车辆。
19.公务接待费⽤应当全部纳⼊预算管理,单独列⽰。
20.禁⽌在接待费中列⽀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禁⽌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转移、隐匿接待费开⽀;禁⽌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转嫁接待费⽤,禁⽌在⾮税收⼊中坐⽀接待费⽤;禁⽌借公务接待名义列⽀其他⽀出。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作餐开⽀标准。
21.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县级以上地⽅党委、政府按照当地会议⽤餐标准制定公务接待⼯作餐开⽀标准。
22.接待单位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有价证券、纪念品和⼟特产品等。
23.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时间、场所、费⽤等内容。
24.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哪些属于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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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活动
25.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执⾏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纳⼊部门预算,并单独列⽰。
26.⼆、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27.⼆类会议参会⼈员不得超过300⼈,其中,⼯作⼈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15%以内;三类会议参会⼈员不得超过150⼈,其中,⼯作⼈员控制在会议代表⼈数的10%以内;四类会议参会⼈员视内容⽽定,⼀般不得超过50⼈。
28.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未纳⼊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29.会议费开⽀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费、会议室租⾦、交通费、⽂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0.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员收取,不得以任何⽅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转嫁或摊派。
31.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原始明细单据、电⼦结算单等凭证。
32.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公务接待费。
33.各单位应严格执⾏会议⽤房标准,不得安排⾼档套房;会议⽤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助餐,严禁提供⾼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果。
34.不得使⽤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与本次会议⽆关的其他费⽤;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品。
35.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36.严禁使⽤财政性资⾦举办营业性⽂艺晚会。
37.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达标表彰活动,实⾏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38.各级党政机关⼀律不得到⼋达岭-⼗三陵、承德避暑⼭庄外⼋庙、五台⼭、太湖、普陀⼭、黄⼭、九华⼭、武夷⼭、庐⼭、泰⼭、嵩⼭、武当⼭、武陵源(张家界)、⽩云⼭、桂林漓江、三亚热带海滨、峨眉⼭-乐⼭⼤佛、九寨沟-黄龙、黄果树、西双版纳、华⼭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39.地⽅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律在本⾏政区域内召开,不得到其他地区召开;因⼯作需要确需跨⾏政区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
40.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员提供⾷宿,严禁组织与会议⽆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费、往返景区
41.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承担的费⽤。
四、公务出差
42.出差⼈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具的,超⽀部分由个⼈⾃理。
43.出差⼈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44.伙⾷补助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使⽤。
45.出差⼈员应当⾃⾏⽤餐。凡由接待单位统⼀安排⽤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费。好学生网查询成绩
46.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然(⽇历)天数计算,每⼈每天80元包⼲使⽤。
47.出差⼈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
48.出差⼈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差旅费,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49.实际发⽣住宿⽽⽆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50.出差⼈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公款⽀付的宴请、游览和⾮⼯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和⼟特产品等。
五、临时出国
51.不得超预算或⽆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52.不得因⼈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实质内容的⼀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53.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下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
54.出国⼈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医师资格证电子化注册入口
55.按照经济适⽤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56.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须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审批同意。机票款由本单位通过公务卡、银⾏转账⽅式⽀付,不得以现⾦⽀付。
57.出国⼈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58.出国⼈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59.出国⼈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60.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员,如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应通过询价⽅式从紧安排,超出费⽤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批准。
61.外⽅以现⾦或实物形式提供伙⾷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员不再领取伙⾷费和公杂费。
62.出访⽤餐应当勤俭节约,不上⾼档菜肴和酒⽔,⾃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63.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天的伙⾷费标准掌握。
64.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律不得⽤公款相互宴请。
65.出访团组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
66.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六、公务⽤车改⾰
67.党政机关公务⽤车处置收⼊,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68.执法执勤⽤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律不得配备。
69.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作⽤车外,执法执勤⽤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标识。
70.各单位按照在编在岗公务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扩⼤补贴范围、提⾼补贴标准。
71.党政机关不得以特殊⽤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不得以任何⽅式换⽤、借⽤、占⽤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途使⽤或固定给个⼈使⽤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七、停建与清理办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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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各级党政机关⾃2013年7⽉23⽇⽇起5年内⼀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尚未开⼯建设的楼堂馆所项⽬,⼀律停建。
73.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74.维修改造项⽬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功能为重点,严格履⾏审批程序,严格执⾏维修改造标准,严禁豪华装修。
75.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于包括培训中⼼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
76.超过《党政机关办公⽤房建设标准》规定的⾯积标准占有、使⽤办公⽤房的,应予以腾退。
77.已经出租、出借的办公⽤房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收⼊严格按照收⽀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
78.领导⼲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作部门安排⼀处办公⽤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房;
79.领导⼲部⼯作调动的,由调⼊部门安排办公⽤房,原单位的办公⽤房不再保留。
80.领导⼲部已办理离退休⼿续的,原单位的办公⽤房应及时腾退。
责任编辑:刘松林
编辑:刘健顾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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