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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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1.07.15
【字 号】皖教秘[2011]253号
【施行日期】2011.07.15
广东教育网【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教秘〔2011〕253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委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事业单位:
  为确保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系统操作使用的规范、安全、高效,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安徽省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公文与信息交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下简称委厅)与各市、县教育局,各
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之间的电子公文交换和委厅内部电子公文流转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和公文处理效率, 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施电子公文交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电子公文,是指利用办公软件制作,可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优盘等载体的,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实施交换的具有规范格式的非涉密公务文件,包括公文的正文及其具有相同属性的附件材料。
第二章 委厅内部电子公文的制作、传输和处理
  第三条 委厅机关各处室、厅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处室、单位)必须使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内部公文电子流转,具体流程为:公文起草->部门领导审签->文字审核->委厅领导签发->编号->存电子档。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的电子公文发送、接收和处理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进行。发送由拟文处室、单位负责,文件经办公室文档科编号后,由拟文处室、单位将文件印制5-10份加盖公章后存档,并送1份到信息中心作为电子文档母版扫描成pdf格式文件,通过教育电子政务平台发送到各主送单位。
  第五条 发件人要填写发文登记表,信息中心将电子公文发送完毕后,第一时间内将文件发送状态实时显示在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系统个人桌面网络公告栏上,以便查阅各收文单位接收情况。
  第六条 电子公文的发送,属于急件或特急件的,发文处室、单位可以申请向收文单位办公室主任手机加急通知。发件人应填写“短信发-审核标签”,由处室、单位领导签字并由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发送。如个别收文单位在短信催促后仍没有及时接收电子公文的,由发件人电话督促相关部门接收电子公文。
第三章 电子公文(非涉密文件)接收、查阅
  第七条 各单位的电子公文收发员应在每个工作日上、下午登录教育电子政务平台接收委厅电子公文。各单位办公室主任收到查收电子公文的手机短信通知后,应立即安排接收。办公室主任工作调整的,应该立即将新的办公室主任手机号码告诉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收发员在接收电子公文时应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可靠性和体裁格式等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省教育厅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联系。
省考时间安排表  第八条 省教育厅发文,主送单位为各市教育局、各高校、厅直属中专学校的,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存入全省“共享文件库”中,供相关部门、单位查询。各市、县(区)教育局和各高等学校、厅直属中专学校也应将制作印发“主动公开”类的文件存入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电子文件库”中,由省教育厅系统管理员审核后在系统中提供查阅。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九条 各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操作程序和密码,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并制订相应的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 各单位对省教育厅分配的教育电子政务平台用户初始密码应在登陆系统后立即进行更改,并定期更换密码。定向招聘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用于电子公文收发的计算机应采取防病毒等安全措施,并严禁用于传输或处理任何涉及国家秘密或列入有关保密管理范围的信息。
第五章 系统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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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保证一台专用服务器安装运行教育电子政务平台,服务器配置要求等信息请参阅系统说明书,有关技术参数要相对固定。切勿非正常关闭系统服务器,以免造成数据损坏导致系统不能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定期备份服务器数据。服务器应具备Raid备份功能 (如Raid1或Raid5) ,并定期将系统数据复制到备份介质保存(如刻录到光盘);备份策略:每月:备份edoas2目录,每日:备份data\edoas2目录。
  第十四条 教育电子政务平台服务器都要保证24小时开机,确保系统和线路畅通。省教育厅信息中心不定期对各单位服务器连通情况进行检测,并在安徽教育网通报各单位服务器开机率。系统管理员和文件收发人员应该相对固定,如有变动必须第一时间通知信息中心系统管理员。
  第十五条 教育电子政务服务器使用局域网内网地址,通过公网地址映射或端口映射的方式与省教育厅服务器进行通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局颁发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单位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育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