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工作,使其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并做好员工队伍建设工作,更好地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正式员工的证书管理。本办法所称的证书包含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
(一)学历证书是指经接受国民教育体系学习,国家承认学历(包括自考、电大、夜大、成人教育等)并获得正式毕业证书。所有学历证书均需提供学历认证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指经国家有资格评定单位评审或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考取的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等级分为助理(员)、中级、高级(副高、正高),专业主要包括工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政工、档案、图书资料等。
(三)执业资格证书:本办法所称执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此类证书包括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初级/中级/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初级/中级/高级)。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证书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公司各部门、各单位有配合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不允许将证书外借挂靠,必须在本公司注册。人力资源部负责所有员工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收缴、保管、借用、注册、年审。有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必须将证书交给公司保管。
第五条 新入职员工对于相对应的岗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否则不被录用。
第六条 证书原件借用
(一)需要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需填写“证书原件借用申请表”,经申请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借用。(附件一)
(二)人力资源部建立《证书原件借用台帐》,督促借用人如期归还所借证书。
(三)借用证书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必须按照“申请借用原因”中所表明的用途使用,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不得另做他用,同时应妥善保管证书并按期归还。如所借用证书丢失,应由责任人赔偿用于取证的全部费用及丢失证书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员工证书领取规定
(一)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领取本人资格证书,应填写“证书原件领取审批表”,由所在单位(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领取本人证书。属于正常退休的员工,在“证书原件领取审批表”上注明“正常退休”。对于公司或项目正在使用、需要到项目结束后(或约定的时间内)方可变更,使用期间按公司规定给予补贴。
(二)凡是交还此类员工的证书时,须在证书上注明该员工已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三)员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按本办法规定领取本人证书的,证书原件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保存半年,但在此期间对于注册类、年审类证书不负责注册和年审;超过半年后本人仍未领取证书,视为本人自动放弃,公司人力资源部不再保存。
第三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证书补贴标准
资格证职称
证书类别
中级会计师考试报名条件
补贴标准(每月)
建造师(一级、二级)
资格证书
河北考试院自考入口国家职业资格一级:4000元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1500元
河北小学教师资格证报考条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心理咨询师
二建个人信息查询资格证书
国家职业资格一级:500元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00元
湘潭市人力资源考试网国家职业资格三级:100元
工程系列职称评审 (助理,中级,高级工程师)
经济系列职称(助理,中级,高级经济师)
会计系列职称 (助理,中级,高级会计师)
职称证书
高级职称:1000元
中级职称:500元
助理职称:100元 
注册会计师, 注册税务师
资格证书
1000元
第九条医学类公务员职位表 证书补贴条件
公司给予取得国家专业资格证书的员工相应的补贴,但其取得的国家专业资格证必须与其现职位工作相关联的才可给予补贴。标准如上表, 未列出的其它国家专业资格证书按个别情况特殊审核处理,经审核后按相应的标准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