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教育法律法规概说
一,教育法特征:
1教育法是特殊的社会规范2教育法规定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教育主体:教育行政机关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其他社会组织)3教育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4教育法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5教育法区别于教育政策,教育法规。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1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包含着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2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或教育机构。”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和宗教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十二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4教育平等性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经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5终身教育原则
三,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于9月1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基本法。
四,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学生教师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国家机关家庭和会组织和个人)2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表现)3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如校舍财产教育经费教师工资等行为(主体按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不作为)
五,教育法律责任的特征:1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特定性2教育法律责任的法定性3教育法律责任国家的强制性4教育法律责任追究的合法性
六,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简介
1,于1995年3月18号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号实施。2,内容
(1)第一条指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为该法的立法宗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该法的立法依据。
黄埔海关(2)第五条确立了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确立了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教育的保障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终身教育的原则,同时强调了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活动。
(4)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规定年限:6周岁)
(5)强调教育的非盈利性
(6)确立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主管理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模式:校长负责制。
(7)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8)第三十六条规定:“接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9)规定了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及家庭应为学校,受教育者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便利。
(10)规定了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保证教育经费的来源。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简介
(1)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修订通过新的义务教育法。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同意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cet6考试时间
(3)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原则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的原则,义务教育平等性原则,义务教育的保障原则。第七条规定了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为:“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九条规定了社会监或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厅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4)第十一条规定了年满6周岁的儿童为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条件不具备的儿童可以推迟到7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的入学方式,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在父母或者其他法律监护人工作或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芜湖市人力资源人才招聘网惠州考试中心(6)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提出了要求,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7)规定了对教师的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保障制度,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8)要求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9)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实行保障制度,并逐步增长。
九《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简介
(1)时间2010年12月13日
(2)“无民事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生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的是不满10周岁的人;限制性为能力的人:指的是已满10周
岁不满18周岁的人。
(5)学校应当承担的情形:
1学校设施、工具不符合国家规定,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安全防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
3学校提供的药品食品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教育教学活动没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遇见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学生的劳动或其他活动
6学校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活动的疾病并且未采取必要措施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不宜参加某些活动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
8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学校教职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反工作要求和职业道德的
10学校教职工在管理学生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和制止
11对擅自离校学生,学校发现且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6)学校履行了相应责任但无法律责任的情形:
1地震、雷击等不可抗拒自然因素
2来自学校外部突发性偶然性的侵害
3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中的意外伤害
6其他意外以塑造成的
(7)学校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留在学校或自行到学校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8)事故责任者处理的情形:
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2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任
3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4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责任
5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责任
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时间2010年7月29日发布
(2)这是我国进入21世纪之后第一个教育规划纲要,也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3)战略目标: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4)第四章义务教育包括1提高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水平2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3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
(5)在创新培养人才模式中指出要注重学思结合,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6)在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中指出要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监督)
安徽乡镇公务员报考条件(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中提出了要采取的措施1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2加强师德建设3提高教师业务水平4提高教师地位待遇5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8)推进依法治教提出以下要采取的措施1完善教育法律法规2全面推进依法行政3大力推进依法治校4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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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结合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教师职业的最高标准: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师的使命: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二,《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护着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教师的权利:公民应享有的权利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专有的权利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专有的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权利。2科学研究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
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队,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评价学生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的权利。4获取报酬待遇权《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教育民主管理权《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培训的权利。
四,教师的义务:作为公民应旅履行的义务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
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的义务:1遵纪守法《教师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教师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教师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4爱护尊重学生《教师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6提高自身素质《教师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五,教师禁止性规定:
《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先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条第二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的日记、信件、,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隐匿、毁弃。
以上归纳起来有5条:教师不得歧视学生、教师不得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教师不得侮辱学生人格尊严、教师不得披露学生隐私、教师不得侵犯学生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等。六,《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七,教师权益保护(狭义的教师权益,教师作为专业工作者的权益)
1公正考核权《教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考核应当公正、客观、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2教师待遇保障权,主要包括:教师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补贴;教师住房的优惠和方便;医疗休养待遇;退休待遇;侵犯教师保障待遇的法律责任。
3教师褒奖权《教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育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有优异成绩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由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4教师人身权保护《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造成损害,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规定:对依法提出申诉检具控告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5教师工商保护2010年12月20日颁布修订后的《工商保险条例》,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受工商保护。
6教师权益的救济《教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的或者处理不服的,可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八,依法从教
1是依法治教的具体体现是教师工作的基本要求
2目的:为了实现教育教学的规范化法制化最终实现依法治教,实现教育民主化与法律化。3教师的依法从教:(1)加强教育法律知识学习,提高教育法律意识(2)树立教师权利和义务意识,依法履行教师职责(3)培养和提高依法处理教育教学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学生权利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
1时间: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立法宗旨: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3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适应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4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5第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6第十条十六条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