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8.17
【字 号】青人社发〔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权责清单,推进权责清单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鲁政字〔2019〕247号)、《中共青岛市委编办青岛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加强权责清单规范化管理的通知》(青编办〔2020〕19号)要求,我局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权责清单的公告》(青人社发〔2019〕9号)进行动态调整,经逐项梳理行政权力事项、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对应的责任事项,形成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现予以公布。
  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和职责任务的变化等情况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17日
幼师证和幼师资格证的区别
附件: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行政许可事项
序号
实施 机构
部门  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 编码
事项 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订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制度。负责监督管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3700000114001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70号)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第十五条: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等事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4..【部委规章】《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人事部、商务部、工商总局令第2号,2019年修订)第七条: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应当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5.【部委规章】《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工商总局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三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企业住所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登记注册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补领许可证,延续经营活动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补领许可证,延续经营活动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书面报告。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境)外人员来我市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3700000114002
行政许可广西人才网事业单位招聘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2.【行政法规】《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规定:“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第十六条规定:“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3.【部委文件】《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2015年,审改办函〔2015〕95号)"同意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的“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和外专局实施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整合为“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整合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会同外专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外专局负责具体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4.【部委文件】《中央编办关于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职责分工的通知》(2018年,中央编办发〔2018〕97号)在政策制定上,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外国人来华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外国专家局制定。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的组织实施上,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外国专家局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实施。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2017年,鲁政字〔2017〕82号)第4项:将辖区内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其他单位属地办理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国家、省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均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非法就业等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法律】《出境入境管理法》(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3700000114003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4年2月3日发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3.【部委规章】《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1994年12月14日发布,1995年1月1日施行)全文
驻青省属用人单位(驻西海岸新区省属用人单位除外)、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1.【法律】《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通过,1995年1月1日施行。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市)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订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3700000114004
行政许可
1.【法律】《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部委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2013年6月20日公布,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3.【部委规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13年12月20日通过,2014年3月1日施行)。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2001年10月28日通过,2013年8月1日修订,2013年10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全市中央、省、市属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1.【法律】《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颁布,2008年1月1日生效,2012年12月28日修订)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市)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技工学校审批
3700000114005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9月国发〔2012〕52号)将“设立技工学校的审批”实施机关调整为为“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015〕277号)下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本市审批普通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普通技工学校设立审批的要求,完善政策规定。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技工学校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拟订全市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3700000114006
行政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3.【部委文件】《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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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市的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国家和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的要求,完善政策规定。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市)
在区县民政或工商部门注册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行政处罚事项
序号
实施机构
部门职责
事项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
实施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3700000214001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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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山东济宁刚刚出大事山东疫情2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3700000214002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款: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市)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
3700000214003
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本)》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会计之星信息采集入口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用工所在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其所属单位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级人社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1.【法律】《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73号公布)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11月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区(市)
按职责范围确定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市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