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流程资料
1、什么是扣缴义务人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征管法》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
第二条: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并暂时停止支付其应纳税所得。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2、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知情权、税收监督权、陈述与申辩权、委托税务代理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等等。
3、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征管法》第四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征管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征管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征管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征管法》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4、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
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个人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粉笔公考
    6、扣缴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7、税收法规对“工资、薪金所得”是如何规定的?
赣州工作一般在哪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一)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8、免税规定: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
他人员的所得;
四川招聘网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9、费用扣除标准?
3500元/月, 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月
9、工资表的组成项目。
(1)工资组成项目:职务岗位工资,档案技术,薪级,护教提高,教护龄津贴,保留津补贴,独生子女费,津贴,特殊津贴,浮动工资,其他,补发工资,扣发工资,财政应发,其他扣款,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扣款合计,实发工资.
  (2)津贴组成项目:工作津贴,生活津贴,基础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养老补贴,其他,津补贴补发,津补贴应发,奖励经补贴.
10、工资表中可以扣除的项目?
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独生子女费。保留津补贴(待定)
津贴,特殊津贴(非国家政策明确不扣税的项目)不等扣除。
11、个人所得税税率?(见附件税率表)
研究生2022考试时间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税率资讯网提供】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45
13,505
12、正常工资如何扣税?(实例)
陕西省成人高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