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期末复习资料
第七章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1节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含义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用考试的办法,将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担任某种行政职务的制度。
二、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原则
1考研复试成绩什么时候出)公开的原则。
所谓公开,首先是招考职位的公开;此外,公开还包括招考名额、考试科目和范围、日期、程序及考试录取结果等内容。贯彻公开原则,不仅可以动员全社会的各类人才参加公务员的录用考试,以便能够扩大选任的范围,提高录用人才的质量;而且,也能增加透明度,便于监督,保证录取过程公平。
2)平等的原则。
    所谓平等,是指公民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律地位平等,即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不论其政治信仰、种族、肤、宗教、年龄、性别、婚姻家庭状况如何,都有权利和机会报考公务员,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力与机会。坚持平等原则,目的是确保公民都能够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
3)竞争择优的原则。
所谓竞争择优,就是根据报考人所得分数多少排列名次,鉴别优劣,择优录用。各个国家择优的标准不同,我国将报考者的知识、能力、政治立场、道德品质等各个方面都作为择优的标准。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意义:
(1)是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
    凡进入公务员队伍,都要经过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考试在公务员制度中的这种地位,使其在提高公务员队伍基本素质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是抵制用人单位“权力寻租”等不正之风的重要手段。
    考试录用有一个科学的评价标准,不分对象,一视同仁,公开竞争。这实际上是在用人工作中增加了公平竞争和公开监督的机制。
(3)是选拔德才兼备公务人员的重要手段。
2022国家公务员考试成绩查询入口考试录用主要有三个环节,笔试、面试、考核。笔试侧重于考察基本文化知识、专业知识;面试侧重于考察言语表达能力、反应能力、逻辑思维能力以及其它实际工作需要的能力;考核则是对政治态度、道德品质的考察,如果招考者是在职人员,那么还要考核其工作政绩,出勤情况以及工作表现等。
第二节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一、考试录用的范围和报考条件
(一)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范围
1)各国公务员考试录用范围的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论是领导职位还是非领导职位,只要
出现空缺,都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补缺;另一种是只有那些低级别的职位才使用考试方法,而高级职位则采用内升或其他方法进行补缺。
2)我国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范围,主要是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这部分公务员主要是指:主任科员、非主任科员、科员和办事员。主任科员以上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不再考试录用之列。
(二)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
1、基本条件
1)国籍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条件: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早9晚5双休的工作35周岁以下。如有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年龄限制。
3)政治条件: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品德条件: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身体条件:具有正常的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身体素质是公务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基础,如果身体条件达不到履行职责的要求,就会延误工作,影响履行职责。
6)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要求: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务员法》规定,附加条件应当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其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2、否定性条件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3、两个前提条件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查询二、考试录用方式与内容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式和内容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品能测验、技术考核、个别测验、身体检查等,其中最重要的方法是笔试和口试
1、笔试:用以测验报考者个人的知识结构、分析思维能力、文字表达等方面的素质和能力。
  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英、法、德采用的传统论文形式,通过论说文或记述文来解答命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选择式,以填空、选择、判断来回答问题。
2、口试:主考人当面对报考人进行测验,考察报考者个人的思考能力、语言表达、交际能力、性格特征、机敏程度等。
  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个别面谈,报考者先简单演讲后回答问题;二是分组口试,采取会议的方式进行,先自我介绍后小组讨论。
2)我国公务员考试方式和内容
1、笔试:主要进行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两个科目。
1)公共科目的考试。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按照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实行分类考试,考试内容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
2)专业科目考试。考试内容等具体规定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2、口试(面试):是对那些已经通过笔试的报考者进行的考试。主要考试以下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计划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专业知识能力、举止仪表。
三、考试录用程序
1、发布招考公告。考试之前,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公布录用公务员的报考简章,即招考公告。内容包括:录用公务员的机关名称,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地点、注意事项、携带的证件、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及主考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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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主考机关应根据报考者提供的证件以及所在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依据报考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3、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笔试合格者参加面试,只有笔试面试都合格才具备了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实质性条件。
4、对考试合格者进行考察。考察是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和其他方面的综合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工作实践、身体状况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考察工作采取领导和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5、根据考试、考察结果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在下发录用通知之前,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期限和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为七天。
6、录用并试用。通过考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由招录机关进行考察和培训。合格予以任职,不合格取消录用。
7、考录监督。公务员录用工作要接受监督,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回避的规定。
四、考试录用的组织
(一)国外公务员考试的组织
1、主考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的部外制模式。其特点是由主考机构自成系统,独立行使考试权,不受政党、行政首长的干预。
2、主考机构从属于行政系统的一元制模式,或称部内制模式。其特点是主考部门隶属于各个行政部门,彼此可以紧密结合,管事权与管人权相统一,有利于避免职权矛盾,减少往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3、主考机构半独立的模式,或称折中制模式。吸收了以上两种模式的长处,建立隶属于政府但独立于政府各部的主考机构,独立行使考试录用权,保证公正地按照考试成绩录用优秀人才;录用的公务员由各部门自行管理。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组织
1、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国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2、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
3、省对设区的市有条件下放管理权限,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后可以组织本辖  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但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4、对于面试程序,可以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招录机关或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体检工作,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录机关实施。
(三)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考试制度缺乏统一性;
2021年中考查分系统二是考试科目和考试内容设置不十分科学,考试信度较低;
三是公务员考试的方法和环节不尽合理,考试效度较低。
第九章  公务员职务任免升降制度
第一节  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概述
一、公务员职务任免的含义
公务员职务任免是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统称,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
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公务员担任一定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的一定职务,从而确立、变更或解除公务员与国家机关职务关系的人事行政行为。
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包括有关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任免机关及其权限、任免职务的情形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和规范。
(一) 任职
1)含义: 公务员的任职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任职条件的要求,通过法定程序和一定的手续任用公务员担任某一项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用的范围:经考试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任职的;转任或者挂职锻炼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2)任职与录用比较:
任职是指授予公务员身份的人一定的职务,确定他在某一岗位上负责一定的工作,同时授予其相应的权限。
录用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方式和途径将原来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吸收到公务员队伍中来,赋予其公务员身份。被录用者只是取得了公务员身份,并不一定担任什么职务。从时间顺序上来说,任用可以在录用的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录用以后进行;从逻辑顺序上来说,则必然是考试录用在前,任用在后。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 免职
公务员的免职是指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和形式,免去公务员所担任的某一职务。
公务员的免职包括程序性免职和单纯性免职两种。
程序性免职,是指在职公务员担任新职务之前或同时,免去其原来所担任的职务,这种免职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任用公务员担任新职务时必不可少的法定手续,以便将其原任职务的职位空出,另任他人补充。
单纯性免职,是指以免除现任职务为目的的免职,如退职、退休、长期离职学习,或因健康欠佳,能力、水平不胜任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因机构精简、职数减少、职位撤销等原因而引起的免职。
(需注意的是)公务员免职不同于其行政处分中降级、撤职、开除,它是基于公务员转换职位任用、职务升降、离职学习、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退休及其他原因职务变化等自然发生的。它也不同于行政处分中解除行政处分的规定,它不存在解除免职的问题。因此,公务员的免职既可能表现为免去现任职务而不任命新职,也可能表现为免去所任职务之前或同时任命新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