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双专业和双学位
管理办法(试行)
(闽师分教〔200914号)
一、总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专业的整体优势,实行各学科专业间的交叉渗透,更好地培养受社会欢迎,具有较宽广的知识和较强的工作适应能力的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就业途径,增强办学活力,根据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趋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既达到主修专业培养目标,又具有双专业、双学士学位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第三条  双学位指同时修读我校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六个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学士学位;双专业指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还修读另一个专业。
第四条  开设双专业必须是学校已有的本科专业,开办双学位的专业还必须是已经取得学士
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各系要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制定双专业培养方案,每学期安排的学分数不高于15学分。
二、课程设置与教学组织
第五条  双专业的课程设置应该是包括该专业最必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在内的基础课和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一般设置10-16门课程,总学分为5060学分。课程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课程相同,严格按培养方案执行,成绩合格者方能取得学分。
第六条  双专业课程教学安排原则上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开始实施,双专业的学生人数如超过30人,可单独编班组织教学,授课时间安排以假期(含双休日)和晚上为主,学生人数少于30人的,安排到其它主修专业插班听课。
第七条  双专业的教学管理由双专业开办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系主要负责落实上课教师、课程编排、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双专业的审批、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的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
三、修读条件与申报程序
第八条  申请双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2.累记学分达到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时段内的学分要求,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含)以上;
3.主修专业学费按规定已缴清;
4.重修课程少于三门。
第九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专业。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三周,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在校生双学位和双专业报名表》,由主修专业所在系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审核、系分管教学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周,申请表由主修专业所在系汇总并转交开设双专业的所在系,由其负责考核。
第十条  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开设双专业的系与教务处共同研究确定修读的学生,并由系通知学生办理缴费手续和听课证。
四、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修习双专业一般在主修专业学业年限内完成。其学籍由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双专业的学生,必须接受考勤并完成规定的所有教学环节,且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学分。
第十三条  双专业学生学籍管理除执行《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外,还有以下特殊要求:
1.开办双专业的系必须单独建立学生成绩档案,课程全部结束后将课程成绩档案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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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修读的两个专业,对于学时相同的同一门课程,在主修专业取得学分后,可向双专
业开设系提出免修申请,经双专业所在系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可予免修;对于学时不同的同一门课程,由双专业所在系单独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予免修。
3.学生双专业课程考试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收取。
4.学生因故被取消修读双专业的,要到双专业所在系办理停止修读手续,然后由双专业所在系教学秘书通知学生主修专业所在系教学秘书,并报教务处备案。
5.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后1周内结束。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修读双专业资格,且该学期所交的修读学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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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作弊者;
2)中途自动停学者;
3)不按时缴纳修读学费者。
7.学生在双专业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在修读双专业课程上,经任课教师同意,可通过自学、完成作业和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以取得成绩,但必须在开课前一周向开办双专业的系办理免听课手续。
8.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9.未经办理修读手续而参加听课和考试者,其成绩无效。
10.在主修专业弹性学制的六年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获得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学生,可向教务处申请延长修读双专业。申请时间为主修专业毕业当年的515初级会计成绩在哪里查询—61日。
延长期间无论何种修读方式,学生都应按有关规定完成课程或实践的所有教学环节。
第十四条  成考网上报名当主修专业和双专业的课程考试出现冲突时,学生应向双专业所在系申请缓考,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双专业所在学院另行安排课程考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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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学生可根据自身的情况,提出退修双专业申请,并到相关系和教务处办理退修手续。
五、毕业和学位
第十六条  完成双专业课程设置计划并达到相应学分要求者,颁发福建师范大学双专业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双学位授予资格:
1.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
2.获得福建师范大学双专业毕业证书者;
3.通过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达到中以上者;
4.双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以上者。
六、收费及管理
第十八条  双专业实行按学分收费听课制,具体收费标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免修的课程可不收费,免听的课程照常收费。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开学前根据修读学分数将本学期双专业学费(含教材费)一次性交到校财务科,凭交款收据到双专业开办系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条  因故中途停止修读不予退还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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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