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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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0.27
【字 号】百政办发〔2020〕36号
【施行日期】2020.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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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百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加强引进人才保障,调整完善我市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广西百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桂价综〔2018〕 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套型面积、限制房价、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含右江区、田阳区)范围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项目规划、土地出让、开发建设、销售和管理。
2022护士资格证考试时间  为积极引入市场主体参与棚户区改造建设,本市棚户区改造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并遵循市场运作、统一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统一管理及协调工作;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我市中心城区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申请及初审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建立本市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城区政府,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税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限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需求情况,会同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编制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对于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而实施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可视同列入年度计划。
  第七条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优先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申请,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时明确规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标
准、销售对象等限制性要求。不得擅自改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如需申请改变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须经百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单套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4㎡。
  第九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和相关法定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配套车位及配套商业设施的销售管理规定执行,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商业设施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应全面推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章  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以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税费等)以及合理利润为基础,参照同一期间、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房价格,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销售价格,按照不超过项目土地公开出让时同一期间、同一地段、同一类型新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85%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综合开发成本以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确定。对于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而实施的限价商品房项目,平均销售价格可不受本条价格确认时点限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中国医师考试网入口  第十三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产品,不得捆绑精装修,不得捆绑车位销售;项目中按规划配置的配套车位和配套商业设施等销售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核算成本后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销售。
第四章  供应对象
  第十四条 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销售须限定销售对象,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户名义申请购买。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购买一套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未购买过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危旧房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百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居民人员家庭;
  (二)购买过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危旧房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但家庭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百市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居民人员家庭;
  (三)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有稳定就业,无自有住房,能够提供在本市城区范围内累计二年以上(含二年)纳税证明或者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
  (四)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申购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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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省考2022公告第十五条 符合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
  (一)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或困难生活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因战因公因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战民兵、60周岁以上退伍士兵和老年烈士子女家庭;
  (二)配合市政重点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拆迁工作导致无住房的困难家庭;
  (三)受到市级及市级以上表彰的劳动模范;(征询组织部)
  (四)按照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五)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人家庭;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
  (一)曾经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两人(含两人)以上家庭,主申请人是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的,曾经购买了房改房
、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危旧房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且与现有住房合并计算人均建筑面积超出25平方米的;其他申请家庭或者单身人员曾经购买了房改房、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危旧房住房改造非还建住房、拆迁安置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三)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且正在受理、审核过程中或者轮候期内,尚未办理放弃申请手续的;
  (四)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未承诺在购房时自愿退出保障的;
  在本市城区范围内转让本条款第一、二项规定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外的自有住房未满3年的,视为已有住房,并列入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计算。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转让房产的(不含转让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妹的情况),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批准后可以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用地供应情况以及保障性住房范围和标准等因素,按照优先满足自购自住需求的原则,具体明确限价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供应对象的范围、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