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文件
辽石化大[2017]103号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
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招生部门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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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新生入学资格初审、复审管理办法》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学生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学制、学分课程修读
第七条四年制本科生学习年限为3-6年,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时段。
第八条学分计算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凡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修读。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按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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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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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活动。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辽宁石油化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三条已修课程成绩优异、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除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和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外,按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免听或免修。
第十四条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学生提前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浙江卫生人才网考试成绩查询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五级分制或两级分制记分。
河南考试招生网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95分85分75分65分0分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表
两级分制合格不合格
百分制80分0分
第十七条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作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考核成绩与学分绩点系数的关系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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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分<6060616263646566676869学分绩点系数ai0  2.0  2.2  2.4  2.6  2.8  3.0  3.2  3.4  3.6  3.8成绩,分70717273747576777879学分绩点系数ai  4.0  4.2  4.4  4.6  4.8  5.0  5.2  5.4  5.6  5.8成绩,分80818283848586878889学分绩点系数ai  6.0  6.2  6.4  6.6  6.87.07.27.47.67.8成绩,分90919293949596979899学分绩点系数ai8.08.28.48.68.89.09.29.49.69.8成绩,分100
学分绩点系数ai10
将某门课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系数,即为该课程
的学分绩点。以学生所修全部学位课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应修读全部学位课程的学分数总和,即该生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学位课凡记为补考、重修成绩的,学分绩点系数均按上表取值后减1.0(低于60分仍取0)。
∑(学位课学分×学分绩点系数)注: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
∑学位课学分第十八条学生成绩评定,应当由任课教师或任课教师会同有关教师(如助课教师)评定,统考课程的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学业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等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