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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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475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平 
【审理法官】黄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2020教资报名时间下半年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 
【当事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 
【当事人-个人】杨莺 
【当事人-公司】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艳毕晨王诤毅 
【代理律所】2021年江苏省事业单位招聘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杨莺 
【本院观点】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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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经济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案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京北方公司以杨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和合理性,且未能证明所依据的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公司职工,故京北方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杨莺经济赔偿金。一审判决认定的经济赔偿金
数额,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垫付福利费29600元问题。此款是杨莺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员工发放春节福利所垫付款项,属于京北方公司的应付款项,且杨莺关于此款的相关报销已经公司管理人员审批,京北方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问题。京北方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并未就未休年休假工资提起诉讼,视为对己权利的处分,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京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10:55:5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莺自2016年9月1日入职京北方公司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约定岗位为区域部门主管。2018年1月1日,杨莺与京北方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杨莺职位不变,社会保
险由其他公司代为缴纳。2019年8月6日,京北方公司向杨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杨莺违反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杨莺之间的劳动关系。根据杨莺提供的银行流水查明杨莺在职期间月实际工资水平为7957元/月。京北方公司未发放杨莺2019年7月份工资。杨莺垫付的2019年员工春节福利费用29600元,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    杨莺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10元;2、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在职期间拖欠的通讯费用及笔记本电脑补助费用3736.8元;3、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2019年7月拖欠工资8788元及2019年8月工资1532.99元;4、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在职期间无故扣发工资共计20542.45元;5、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1497.39元;6、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延时加班工资5353.4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9197.91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98.96元;7、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垫付的工资2019年安徽春节项目福利费29600元;8、京北方公司支付杨莺出差补助900元;9、京北方公司为杨莺开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1、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杨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742元:3、京北方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莺2019年7月和8月份工资9548元;4、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杨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317元;5、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杨莺垫付的2019年员工春节福利款29600元;6、驳回杨莺的其他仲裁请求。京北方公司对该仲裁结果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三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为杨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二、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7742元;三、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杨莺2019年7月和8月份工资9548元;四、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杨莺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317元;五、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
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杨莺垫付的2019年员工春节福利款29600元;六、驳回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京北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皖01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改判京北方公司无需支付杨莺经济赔偿金47742元;2.改判京北方公司无需支付杨莺垫付福利费29600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7317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我司因杨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其接触劳动合同,杨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作为我司诉讼代理人期间,未将部分案件结果及时汇报导致我司账户被冻结,影响公司业务开展;杨莺未安装《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且采购的物品系三无产品;杨莺存在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基于上述行为,我司解除与杨莺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二、杨莺垫付的项目福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且未按公司支付规定提交流程,故我司无需支付杨莺垫付的福利费29600元。三、公司已实际支付杨莺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58元。    综上,京北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杨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47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76555404。
四级英语查询入口     法定代表人:费振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初级会计证报名2022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诤毅,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京北方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北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
杨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京北方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皖0111民初1602号民事判决,改判京北方公司无需支付杨莺经济赔偿金47742元;2.改判京北方公司无需支付杨莺垫付福利费29600元和未休年休假工资7317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杨莺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我司因杨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与其接触劳动合同,杨莺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作为我司诉讼代理人期间,未将部分案件结果及时汇报导致我司账户被冻结,影响公司业务开展;杨莺未安装《采购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且采购的物品系三无产品;杨莺存在侵吞公司财产的行为;基于上述行为,我司解除与杨莺的劳动关系属于合法解除,故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二、杨莺垫付的项目福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且未按公司支付规定提交流程,故我司无需支付杨莺垫付的福利费29600元。三、公司已实际支付杨莺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6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