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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国家电网面向社会招聘∙【公布日期】2018.10.11
【字 号】合新管〔2018〕168号
【施行日期】2018.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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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关于印发新站高新区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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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新管〔2018〕168号
 
机关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区属各中小学、卫生院:
  《新站高新区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区管委会2018年第2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18年10月11日
 
新站高新区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站高新区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参照《合肥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合财行〔2018〕5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各部门、各社区管委会、区属各中小学及卫生院(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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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六条  区直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一)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财政供给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的,除师资费外,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240元标准包干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90元标准包干执行。
  (二)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项定额,各项费用之间不得调剂使用,每人每天分项定额标准如下:住宿费160元,伙食费140元,场地、资料、交通费用60元,其他费用40元,合计400元。
  各项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培训单位应在标准以内结算报销。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
  在15天以内的(含15天)的培训,按照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原则上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师资费在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 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其他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三)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管委会分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第三章 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后实行。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计划及调整预算的,经培训组织单位的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 报区财政局审核后予以调整部门预算的部门经济分类科目。
  第九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常性业务经费中列支。各单位特别需要区财政另行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7月底前,各单位将下一年度专项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依据、对象、内容、时间、参训人数、经费概算、承担培训机构和意向协议)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各单位上报的专项培训计划的立项依据、合规性、培训规模和经费来源等进行审核,并于8月底前将审核后的专项培训计划汇总报区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三)各单位根据区党工委会议或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专项培训计划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并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报区财政局审核。
  预算执行中,管委会决定举办的重大培训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局按区级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对区财政另行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的培训计划执行情况认真总结(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管理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并于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总结材料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区财政局。
 
第四章 培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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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各单位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