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浪、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河北公务员考试报名【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教师幸福感调查2020.06.24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302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 
【审理法官】张马枫蔷方玮韡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浪;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登封市教育信息网【当事人】吴浪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吴浪 
【当事人-公司】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浪 
【被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吴浪对收取了美兰公司货款的167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吴浪占有该货款依据不足,应当返还美兰公司。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交换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吴浪对收取了美兰公司货款的167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吴浪占有该货款依据不足,应当返还美兰公司。关于吴浪主张该货款应当抵偿其工资和报销的主张,美兰公司不予认可,吴浪的相关主张未提起诉讼亦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吴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吴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4:06:3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浪于2018年2月27日进入美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湖北省。吴浪代表美兰公司与采购方签订的《农药购销合同》约定,甲方(美兰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收取现金,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借款;双方确认公司
账户为甲方公司合法账户,汇入公司账户以外的款额,甲方公司不予认可。    2018年6月,美兰公司经调查发现,吴浪收取了襄阳市襄州区润野农资经营部支付的货款3000元,宜城市富宜农资经销部支付的货款5000元,枣阳市家乐丰农资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3000元,屈家岭管理区万丰园农资超市支付的货款5700元,合计16700元。    2019年7月15日,美兰公司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解除美兰公司与吴浪的劳动合同关系;2.吴浪立即偿还货款16700元;3.案件所有费用由吴浪承担。同日,该委作出(2019)合高新劳人仲不字第1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美兰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院,要求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美兰公司诉称自2018年6月以后,吴浪便未再回公司工作,亦未请假,而吴浪辩称其已经在2018年7月下旬与公司业务员胡义高进行了工作交接,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已实际解除。现美兰公司诉求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吴浪收取客户货款16700元,缺乏合同依据,应予返还美兰公司。至于吴浪要求美兰公司支付双倍工资补偿39600元、支付未购买社保的经济补偿3300元以及补缴6个月的社保等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应另行解决。一审法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判决:一、吴浪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6700元;二、驳回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吴浪负担。 
中公教育退款最新消息【二审上诉人诉称】吴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货款16700元抵扣吴浪工资和报销,无须返还,诉讼费由美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吴浪的“劳动合同"是美兰公司与员工登记表PS过的伪造的劳动合同。美兰公司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及逼迫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违法的事实。美兰公司伪造证据,其曾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明,证明吴浪打给美兰公司员工胡义高的货款7310元,这是明。二审应正视吴浪的工资报销以及赔偿问题。吴浪与同事蒋治(2019)皖0191民初4770号一样的案情,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吴浪非常困惑。    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吴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截图,证明吴浪拿货款并不是主观上想拿,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吴浪退过7310元,还剩16700元货款应当返还,但吴浪应得的报酬也是这个金额,所以应以冲抵。美兰公司质证意见为:与胡义高的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案外人的判决书与本案无关。    综上,吴浪的上诉请
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考需要学什么吴浪、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皖01民终3027号
北京公务员报名人数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某某创新产业园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徐长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本友。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浪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6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吴浪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货款16700元抵扣吴浪工资和报销,无须返还,诉讼费由美兰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吴浪的“劳动合同"是美兰公司与员工登记表PS过的伪造的劳动合同。美兰公司拒绝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以及逼迫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违法的事实。美兰公司伪造证据,其曾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明,证明吴浪打给美兰公司员工胡义高的货款7310元,这是明。二审应正视吴浪的工资报销以及赔偿问题。吴浪与同事蒋治(2019)皖0191民初4770号一样的案情,出现不一样的结果,吴浪非常困惑。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美兰公司辩称,吴浪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
原告诉称     美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美兰公司与吴浪的劳动合同关系;2.
吴浪立即偿还货款167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吴浪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浪于2018年2月27日进入美兰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工作地点在湖北省。吴浪代表美兰公司与采购方签订的《农药购销合同》约定,甲方(美兰公司)业务人员不得以公司名义收取现金,也不得以个人名义借款;双方确认公司账户为甲方公司合法账户,汇入公司账户以外的款额,甲方公司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