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功翠、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皖01民终68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焦作市直事业单位招聘2021王二辉朱斌斌黄平 
【审理法官】王二辉朱斌斌黄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卫功翠;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卫功翠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卫功翠 
【当事人-公司】鄞州区教育网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长江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长江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长江 
【代理律所】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 
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入口【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卫功翠 
【被告】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卫功翠提供的银行流水,2017年梵隆汽车公司发放工资时间与之前发放工资时间就有所变更,对工资发放时间进行了调整,但卫功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向梵隆汽车公司提出过异议,而是继续为梵隆汽车公司提供劳动,可视为双方对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调整达成了一致。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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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卫功翠提供的银行流水,2017年梵隆汽车公司发放工资时间与之前发放工资时间就有所变更,对工资发放时间进行了调整,但卫功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此向梵隆汽车公司提出过异议,而是继续为梵隆汽车公司提供劳动,可视为双方对于工资发放时间的调整达成了一致。虽然梵隆汽车公司调整工资发放时间,但亦足额发放工资。梵隆汽车公司主张在2017年因市场环境经营困难,并提供了证据证明其调整工资发
放时间具有一定的客观因素。此外,梵隆汽车公司就调整工资发放时间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亦举证证明其经过了工会同意后实施,履行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另卫功翠在2019年11月份提起仲裁时,尚未达到10月份工资发放时间,梵隆汽车公司也已及时发放卫功翠2019年10月、11月工资。故一审法院认定梵隆汽车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形,并无不当。卫功翠主张梵隆汽车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对双方无异议的其他判项,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卫功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卫功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6:33:4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入职情况:2010年3月1日,卫功翠入职梵隆汽车公司。    2.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0年3月1日,梵隆汽车公司(甲方)与卫功翠(乙方)
义乌市人才招聘信息网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乙方入职甲方公司,从事仪表车工岗位工作;合同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日止。2013年3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2016年3月1日,双方再次续签《劳动合同书》,约定乙方从事操作类岗位工作,合同系无固定期限合同。    3.离职情况:卫功翠于2019年11月11日从梵隆汽车公司离职。    4.工资情况:卫功翠2019年度的月工资标准为3485元。    5.工龄补贴通知:2010年3月18日,梵隆汽车公司出具合梵隆文【2010】11号工龄补贴通知,载明:一、在本公司工作时间累积达到1年以上者开始享受工龄工资。1.工龄计算,从进入本公司工作的那天开始计算(杭州梵隆工龄也计算在内);2.开始享受工龄工资的时间,在本公司工作时间累积达到1年后的第一个月;3.当月15日前开始工作的从本月开始计算,当月15日以后开始工作的从下个月开始计。二、工资标准:1.开始享受工龄工资的第一年,每月工龄工资是50元;2.开始享受工龄工资的第二年,每月工龄工资是100元,以此类推,每年增加50元;3.工龄工资的上限是每月500元;4.已经有工龄的员工,其工龄工资从2010年1月开始计算,以前所产生的理论工龄工资不另外补贴。三、发放方式:工龄工资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统一发放,此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取消发放资格。此通知自2010年1月份执行。    6.仲裁情况:卫功翠以梵隆汽车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合国考面试复核
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卫功翠与梵隆汽车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卫功翠与梵隆汽车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3.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2019年10月工资3062.21元.11月工资1100元.2018年度工龄工资4800元.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2019年高温补贴150元;4.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加班工资138977.3元;5.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未休年休假工资19428.2元;6.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8335元;7.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7933.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7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梵隆汽车公司与卫功翠之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梵隆汽车公司与卫功翠之间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三、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2019年10月工资3062.21元.11月工资1100元.2018年度工龄工资4800元.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四、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未休年休假工资3204.6元;五、驳回卫功翠其他仲裁请求。卫功翠不服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该院,要求判如所请。    7.其他情况:梵隆汽车公司收到仲裁裁决书后,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向卫功翠支付了其2019年10月工资3062.21元.11月工资1100元,其余裁决内容均未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省公务员局电话一审法院认为,卫功翠入职梵隆汽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据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769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卫功翠与梵隆汽车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卫功翠与梵隆汽车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该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卫功翠诉请的2018年度工龄工资4850元、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本案中,根据梵隆汽车公司出具的合梵隆文【2010】11号工龄补贴通知,梵隆汽车公司应向卫功翠支付工龄补贴,现卫功翠主张2018年度工龄工资4800元、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该院依法予以支持。梵隆汽车公司辩称该工龄补贴第三条规定:工龄工资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统一发放,此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取消发放资格,不应向卫功翠支付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该院认为,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9)7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梵隆汽车公司支付卫功翠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梵隆汽车公司未提起诉讼视为认可,对梵隆汽车公司的辩解,该院依法不予采信。    关于卫功翠诉请的加班工资的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卫功翠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该项诉请,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卫功翠诉请未休年休假
工资的问题。根据《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之相关规定,劳动者主张带薪年休假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对两年内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未安排年休假但已发放年休假工资予以举证,不能举证证明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带薪年休假工资。本案中,梵隆汽车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卫功翠休过年休假或向卫功翠支付过年休假工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向卫功翠支付离职前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卫功翠离职前两年每年应享受5天的年休假,又,仲裁时,卫功翠主张其2019年月工资标准为3485元,且仲裁委员会也依据该标准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梵隆汽车公司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该院依法予以确认。故该院梵隆汽车公司应向卫功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3204.6元(3485元/月÷21.75天×5天×2×200%)。    关于卫功翠诉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梵隆汽车公司与卫功翠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卫功翠诉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卫功翠诉请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卫功翠于2019年11月11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以梵隆汽车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
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因需要核算劳动者的出勤情况、工作量等,本月工资非当月发放系普遍惯例,本案中卫功翠于2019年11月11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时,梵隆汽车公司仅未向卫功翠支付2019年10月份工资,且当时并未至10月份工资发放时间,梵隆汽车公司彼时并不存在拖欠卫功翠劳动报酬的情形。关于工龄补贴,该补贴系公司福利性质,2018年度工龄补贴虽未发放,但梵隆汽车公司的工龄补贴通知载明工龄工资经公司审批核准后统一发放,发放时间是次一年度,并未明确具体发放时间,故也不能认定存在拖欠报酬的情形。关于年休假工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劳动报酬,员工未能享受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已经足额发放,额外的200%部分是对用人单位未能安排员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并非劳动报酬性质,故也不能据此认定梵隆汽车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形。综上,梵隆汽车公司并不存在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形,卫功翠据此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卫功翠与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间自2010年3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卫功翠与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之
间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1日解除;三、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卫功翠2018年度工龄工资4800元、2019年度工龄工资4500元,合计9300元;四、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卫功翠未休年休假工资3204.6元;五、驳回卫功翠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合肥梵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之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