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1.05.17
施行日期
2011.05.17
文号
内政发[2011]66号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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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1]66号 2011年5月1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
  《意见》是国务院继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之后,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而出台的又一重大纲领性文件,《意见》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依法行政的重点任务。贯彻实施《意见》对于深入落实《纲要》精神,加快我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步伐,有效促进自治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实现富民与强区并重、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主动性、责任感和紧迫感,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全面落实《意见》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总体要求
  (一)认真学习,广泛宣传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意见》,充分了解文件精神及其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和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意见》活动,通过学习宣传,确实将思想统一到《意见》上来,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贯彻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坚持把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
  (二)狠抓落实,重点突破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意见》确定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从解决当前最紧迫、最突出、最重大的问题入手,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率先突破,带动《意见》全面实施。
  (三)分步进行,统筹规划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每年有进步,三年有突破,五年大变样的思路,分阶段、分步骤地
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五年(2011年-2015年)工作计划,并于2011年6月底前报上一级政府或者部门备案。制定的五年计划要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要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对有定性要求的工作任务,要转化为具体或量化要求,确保各项工作按期完成。确实难以量化的目标和任务,要明确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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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区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不断改进和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富民强区,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制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切实抓好落实。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要建立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档案制,内容包括学法用法、依法行政情况记录等,并存入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的信息档案中,方便及时查询。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2.建立和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今后,凡自治区新出台的法规规章,应由执行部门组织本系统、本行业的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参加自治区政府法制机构统一举办的新法规规章培训。培训应在新法规规章施行前1个月内进行,以保证自治区新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点名调训等形式,组织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
  3.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本地区行政机关法律知识学
习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查看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名单以及相关视频和图片资料。各地要将本地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
  1.突出立法重点,科学安排立法项目。立法项目要围绕自治区富民强区发展战略,突出地方、民族立法特,以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目标,以更加注重改善民生以及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切实解决影响自治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和人民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改进立法方式,提高立法质量。注重调动社会力量有效参与立法过程,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立法过程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对于专业性强或者涉及利益关系比较复杂的立法项目,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起草。要注重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坚决克服政府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3.加强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要及时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请修改或者废止。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政府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建立完善立法评估制度。有权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工作。在确定当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时,要对已经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或者规章实施情况评估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立法评估应当主要关注立法中的制度设计是否合理、立法内容有无针对性、规定的条款是否有可操作性以及立法的实施效果如何等问题。政府法制机构要指导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进行立法后评估工作,每年应选取 1-2件关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府立法项目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同时,要加强政府规章解释工作,对政府规章具体应用问题和实践中的理解分歧提出处理意见。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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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格遵守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备案的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可能导致较大财政投入或者社会成本增加,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规范性文件要召开论证会;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影响较大,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组织听证;制定规范性文件要把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未经公开征求意见或者组织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对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的规定,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政府法制机构要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在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于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予以纠正或者废止;对不按照《规范性文件审查监督通知书》要求予以纠正的违法规范性文件,可提请政府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3.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制度。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法制机构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提供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每年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积极受理其他机关、公民、法人和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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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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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广泛听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交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各地区、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制度。
  2.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要积极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工作机制,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
综合研判,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3.加强重大决策的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注重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定期动态跟踪与反馈,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明确每个决策者在决策中的权限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2.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总结试点
经验,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扩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城镇范围,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要尽快完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程序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和时限。积极做好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继续深化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各地区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全面评查或抽查执法案卷工作。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证件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职权全部分解至执法岗位,并明确行政执法责任。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自治区法制办门户网站)上公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权、具体的执法权限和相对应的执法责任,方便众查询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