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工作政策措施讲解(2011.3)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安置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它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优抚工作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
优抚对象为祖国的独立和民族的解放,为创建和保卫共和国立下过不朽功勋,付出过巨大牺牲和沉重代价,在政治经济中给予他们适当优待,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生活,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也是社会公正的一种体现。为了做好优抚工作,保障优抚对象的权益。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抚条例》等法律法规,各地、相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国家根据优抚对象的不同及其贡献大小,参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立不同的优抚层次和标准。对烈士遗属、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等对象实行国家抚恤,对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对义务兵家属普遍发放优待金;残疾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住房、交通、教
育、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优待。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还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从保障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切实利益出发,不断完善各项优抚制度,提高优抚对象的保障水平,维护优抚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
下面,我结合工作实际和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优抚工作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优抚的涵义及优抚对象
教师资格证考试流程和内容1、优抚的涵义
优抚,即优待和抚恤的总称。
优待一般是指从政治上物质上给予良好待遇。优抚工作中的待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众对优抚对象广泛的关怀照顾,主要包括,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放优待金,以及在治病、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补助、救济、贷款、供应、邮政等方面的优待办法和内容;狭义的优待,仅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优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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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一般是指国家对残疾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以及病故人员遗属所采取的一种物质抚慰形式。我国优抚工作中的抚恤,包括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两类。
优抚工作的主要服务内容: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补助、烈士褒扬和拥军优属等方面。
目前,我国优抚工作的方针是“思想教育、扶持生产、众优待、国家抚恤”。思想教育,一方面是对优抚对象的政治思想教育,另一方面是对社会上广大人民众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拥军优属的自觉性。扶持生产是解决优抚对象物质生活困难,增强他们自我保障能力的重要措施。众优待是优抚工作的强大物质基础和后盾,既能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又能加强全社会拥军优属观念。国家抚恤是国家对部分优抚对象实行抚恤性补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优抚工作十六字方针突出了优抚工作的基本要求,规定了优抚工作的核心内容,是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众”三结合优抚制度,推进优抚工作实现法制化、制度化、社会化的基础和根本指导思想。
2、优抚工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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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的对象(简称优抚对象)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当由国家或社会给予优待抚恤的人员。我国现阶段的优抚对象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⑴中国人民解放军人现役军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边防、消防、森林、黄金、缉私等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的官兵,包括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的军队离休干部。
⑵革命伤残人员。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人民警察伤残抚恤证》、《民兵民工伤残抚恤证》的残疾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人民警察和伤残民兵民工。
⑶革命烈士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人员。
⑷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人员。北京海淀区最新通知
⑸病故军人遗属。系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人员。
⑹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没有投敌叛变行为,回到地方以后继续保持革命传统,经本人申请,县(市)民政部门审批,报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批准确定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身份的人员。
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系指经当地人民政府确认,没有发现重大历史政治问题的西路军流落人员。
⑻红军失散人员。系指1937年7月6日以前正式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东北抗日联军),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并在离队后表现较好,经当地众公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被认定为“红军失散人员”身份的人员。因被俘、被捕离队失散,但未发现其投敌叛变或离队后被迫担任过一般伪职,对革命没有造成危害的,也可按“红军失散人员”对待。
⑼在乡复员军人。系指1937年7月6日后至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八路军、新四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证件或经组织批准复员的在乡人员。
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系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11)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系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参加历次作战和参加核试验的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
此外,民政部门还负责国家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军队队列编制序列内的无军籍职工、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参加县以上人武部门统一组织的军人训练、演习中伤亡的无工作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负伤致残的人民众也属民政部门的抚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