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希德、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3 
【案件字号】(2020)粤19民终8274号  河南省副省长任郑州市委书记
【审理程序】二审  四川省考公务员考试
【审理法官】谢佳阳雷德强杨洁萍 
【审理法官】谢佳阳雷德强杨洁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杜希德;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杜希德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杜希德 
北京事业单位考试真题及答案【当事人-公司】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昌奕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刘宏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蔡浩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昌奕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刘宏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蔡浩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昌奕刘宏琴蔡浩 
【代理律所】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江苏公务员考试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杜希德;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为劳动争议。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自认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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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杜希德与黄河实业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方式以及黄河实业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给杜希德;3.杜希德主张的黄河实业公司未支付的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是否有依据。  关于焦点一。首先,黄河实业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明,由于郑文霞未出庭作证,未接受法院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询问,无法确认郑文霞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本院对此不予采纳。在黄河实业公司举证证明杜希德与深圳市威尔顿投资有限公司、郑文霞之间存在其他的经济往来,结合深圳市威尔顿投资安徽省分类考试招生网
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转账的两笔各40000元、黄河实业公司的监事郑文霞自2019年2月23日起至6月28日期间,转账时间均在20几号左右且转账金额为50000元,一审认定二者均是代黄河实业公司向杜希德支付工资且其月平均工资为50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其次,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结合杜希德一审提交的《任命和分工通知》、《离职公告》、聊天记录、《律师函》及《律师函的更正函》、郑文霞及深圳市威尔顿投资有限公司向杜希德转账的转账记录、杜希德作为黄河实业公司的总经理与郑强辉一起参加2019年4月的“一带一路”企业家大会照片以及参会牌、新闻报道等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一审认定杜希德向黄河实业公司董事长郑强辉汇报工作,接受黄河实业公司的管理,杜希德与黄河实业公司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黄河实业公司向杜希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按杜希德自2018年12月9日至2019年7月25日期间应得的工资计算,杜希德试用期两个月工资为40000元/月,试用期后为50000元/月,二倍工资差额为40000元+50000元×6个月+50000元÷30天×17天=368333.33元。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黄河实业公司主张适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四十三条,由于案涉劳动关系不符合《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焦点二。首先,杜希德二审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是黄河实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劳动关系以何种方式解除的情况下,应视为黄河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杜希德协商一致,杜希德主张双方于2019年7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本院其主张予以采信。杜希德主张黄河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由于黄河实业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杜希德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向杜希德支付经济补偿金。杜希德的月平均工资明显高于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东莞市201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4894.83元的三倍,杜希德的工作时间为8个多月,黄河实业公司应支付的金额为14684.49元(4894.83元×3×1年=14684.49元)。一审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焦点三。关于黄河实业公司未付工资,根据一审杜希德提交的银行流水,黄河实业公司已向杜希德支付了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6月8日共7个月的工资,其未付工资应自2019年6月9日计至2019年7月25日,即50000元+50000元÷30天×17天=78333.33元。一审对此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杜希德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及周六、日的加班工资,一审认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杜希德的上诉理据不足,
本院予以驳回。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部分成立,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安徽成人高考专业一览表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970号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970号第一项为:限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杜希德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68333.33元。  三、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970号第二项为:限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杜希德支付经济补偿金14684.49元。  四、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1972民初2970号第三项为:限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杜希德支付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7月25日工资78333.33元。  五、驳回杜希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杜希德负担10元(已预交),由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08:15:05 
杜希德、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19民终82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希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奕,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黄河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强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琴,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浩,北京市盈科(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