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以及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记录、披露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制度建设、披露、使用管理等工作。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录入、披露和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认定及采集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由开发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情况、股东构成、资质等级情况、主要从业人员的职称、学历、社保、个人履历,以及关联开发企业(企业的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控股的其他开发企业)等信息构成。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的开发能力、开发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开发质量,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受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表彰、奖励等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定,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以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文书、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通告和经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评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其他经查证属实的信息材料为依据.
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单位提供、公众投
诉与举报、媒体公开披露、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行申报和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三章  信用等级、记分及发布
第八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分为一级(信用等级优秀)、二级(信用等级良好)、三级(信用等级一般)、四级(信用等级差)。
一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含)以上的,为信用等级优秀企业。
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招聘二级:信用评定分值为80分(含)至9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良好企业.
三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含)至80分之间的,为信用等级一般企业.
四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以下的,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为开发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6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按三级信用等级核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发布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50分的基础信用分记分,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一)违反建设单位的法定责任,因开发企业过错,所开发项目出现重大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等问题或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工程停工,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引发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违法预售商品房,弄虚作假,存在一房多卖、单方毁约行为的;
( 三 )非法转让房地产,或者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被主管部门认定的;
(四)损害公众利益与社会公众股东利益,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新申办资质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持股30%及以上的)曾经担任过信用等级差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或者是近三年被纳入重点监管的开发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的。
第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附表1)、《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附表2)的规定和标准,在开发企业基础信用分上进行信用分数的加减。开发企业申请信用加分的,应向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经审查确认后
予以信用加分。
开发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其信用记分情况的变化动态变更。广西报考公务员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对其信用信息记录或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澄清有关事实,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西南大学研究生好考吗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经核查,发现信用信息记录和记分确有错误、认定不当的,报住房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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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在同一市(州)设立法定控股或占主导地位公司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实行母、子公司信用关联管理.母、子公司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相互计入各自的信用档案,并按照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占股比例予以信用加分或信用扣分。
征集志愿第十三条  同一开发企业在不同市(州)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企业注册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管理,及时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开发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 省、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4月将开发企业上一年度信用信息和信用记录情况通报同级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税务、法院、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作为各部门对开发企业日常监管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纳入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监督.企业的重大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低于3年,一般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年,轻微不良信用信息在不良情形消除后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期满后,经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可予以取消公示.桂林事业单位考试
法律法规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其门户网站、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其房地产管理网络平台及时动态发布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信用等级.
第四章  信用信息使用
第十七条  本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住房城乡建设厅依据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在四川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开发企业分类实施绿、蓝、黄、红四类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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