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
【公告】
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269号)
现批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53-2013,⾃2014年7⽉1⽇起实施。原《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同时废⽌。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19⽇
【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并在⼴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计算建筑⾯积的规定。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了建筑物架空层的⾯积计算规定,取消了深基础架空层;2.取消了有永久性顶盖的⾯积计算规定,增加了⽆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积计算规定;3.修订了落地橱窗、门⽃、挑廊、⾛廊、檐廊的⾯积计算规定;4.增加了凸(飘)窗的建筑⾯积计算要求;5.修订了围护结构不垂直于⽔平⾯⽽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的⾯积计算规定;6.删除了原室外楼梯强调的有永久性顶盖的⾯积计算要求;7.修订了阳台的⾯积计算规定;8.修订了外保温层的⾯积计算规定;9.修订了设备层、管道层的⾯积计算规定;10.增加了门廊的⾯积计算规定;11.增加了有顶盖的采光井的⾯积计算规定。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地址:北京市三⾥河路9号,邮编:100835)。
本规范主编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程造价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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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江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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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
陕西省建设⼯程造价总站
本规范主要起草⼈员:李艳海王海宏胡晓丽陈国⽴徐成⾼吴宏伟
王⽟波胡建明程万⾥杜浐阳⽩洁如刘⼤同赵彬泽仁江措
【⽬录】
1总则
2术语
3计算建筑⾯积的规定
本规范⽤词说明
附:条⽂说明
1总则
1.0.1为规范⼯业与民⽤建筑⼯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积计算,统⼀计算⽅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业与民⽤建筑⼯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积计算。
1.0.3建筑⼯程的建筑⾯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建筑⾯积constructionarea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积。
2.0.2⾃然层floor
按楼地⾯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结构层⾼structurestoryheight
楼⾯或地⾯结构层上表⾯⾄上部结构层上表⾯之间的垂直距离。
2.0.4围护结构buildingenclosure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0.5建筑空间space
以建筑界⾯限定的、供⼈们⽣活和活动的场所。
2.0.6结构净⾼structurenetheight
楼⾯或地⾯结构层上表⾯⾄上部结构层下表⾯之间的垂直距离。
2.0.7围护设施enclosurefacilities
为保障安全⽽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0.8地下室basement
室内地平⾯低于室外地平⾯的⾼度超过室内净⾼的1/2的房间。
2.0.9半地下室semi-ba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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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地平⾯低于室外地平⾯的⾼度超过室内净⾼的1/3,且不超过1/2的房间。
2.0.10架空层stiltfloor
仅有结构⽀撑⽽⽆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11⾛廊corridor
建筑物中的⽔平交通空间。
2.0.12架空⾛廊elevatedcorridor
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层或⼆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平交通的空间。
2.0.13结构层structurelayer
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0.14落地橱窗frenchwindow
突出外墙⾯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5凸窗(飘窗)baywindow
凸出建筑物外墙⾯的窗户。
云南2022事业单位成绩查询2.0.16檐廊eavesgallery
建筑物挑檐下的⽔平交通空间。
2.0.17挑廊overhangingcorridor
挑出建筑物外墙的⽔平交通空间。
2.0.18门⽃airlock
建筑物⼊⼝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0.19⾬篷canopy
建筑出⼊⼝上⽅为遮挡⾬⽔⽽设置的部件。
2.0.20门廊porch
建筑物⼊⼝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0.21楼梯stairs
由连续⾏⾛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以及相应的⽀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的建筑部件。
2.0.22阳台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活动的室外空间。
2.0.23主体结构majorstructure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0.24变形缝deformationjoint
防⽌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下引起开裂甚⾄破坏⽽预留的构造缝。
2.0.25骑楼overhang
建筑底层沿街⾯后退且留出公共⼈⾏空间的建筑物。
2.0.26过街楼overheadbuilding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0.27建筑物通道passage
为穿过建筑物⽽设置的空间。
2.0.28露台terrace
设置在屋⾯、⾸层地⾯或⾬篷上的供⼈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0.29勒脚plinth2023国家公务员考录专题网
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部位设置的饰⾯保护构造。
2.0.30台阶step
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设置的阶梯形踏步。
3计算建筑⾯积的规定
3.0.1建筑物的建筑⾯积应按⾃然层外墙结构外围⽔平⾯积之和计算。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平⾯积计算,且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 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3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积;结构净⾼在1.20m及以上⾄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积;结构净⾼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积。
3.0.4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积;结构净⾼在1.20m及以上⾄
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积;结构净⾼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平投影⾯积计算建筑⾯积。有顶盖⽆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平投影⾯积的1/2计算⾯积。
3.0.5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平⾯积计算。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
结构层⾼在
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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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出⼊⼝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平⾯积的1/2计算⾯积。
3.0.7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平投影计算建筑⾯积。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8建筑物的门厅、⼤厅应按⼀层计算建筑⾯积,门厅、⼤厅内设置的⾛廊应按⾛廊结构底板⽔平投影⾯积计算建筑⾯积。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9对于建筑物间的架空⾛廊,有顶盖和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全⾯积;⽆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平投影⾯积计算1/2⾯积。
3.0.10对于⽴体书库、⽴体仓库、⽴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建筑⾯积;⽆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平投影⾯积计算建筑⾯积。⽆结构层的应按⼀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积分别计算。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11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12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13窗台与室内楼地⾯⾼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在2.10m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1/2⾯积。
3.0.14有围护设施的室外⾛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平投影⾯积计算1/2⾯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平⾯积计算1/2⾯积。
3.0.15门⽃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平⾯积计算建筑⾯积,且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16门廊应按其顶板的⽔平投影⾯积的1/2计算建筑⾯积;有柱⾬篷应按其结构板⽔平投影⾯积的1/2计算建筑⾯积;⽆柱⾬篷的结构外边线⾄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0m及以上的,应按⾬篷结构板的⽔平投影⾯积的1/2计算建筑⾯积。
3.0.17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18围护结构不垂直于⽔平⾯的楼层,应按其底板⾯的外墙外围⽔平⾯积计算。结构净⾼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积;结构净⾼在1.20m及以上⾄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积;结构净⾼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积。
3.0.19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竖井、烟道,应并⼊建筑物的⾃然层计算建筑⾯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层计算⾯积,且结构净⾼在2.1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净⾼在2.1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20室外楼梯应并⼊所依附建筑物⾃然层,并应按其⽔平投影⾯积的1/2计算建筑⾯积。
3.0.21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平⾯积计算全⾯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平投影⾯积计算1/2⾯积。
3.0.22有顶盖⽆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平投影⾯积的1/2计算建筑⾯积。
3.0.2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积。
3.0.24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平截⾯积计算,并计⼊⾃然层建筑⾯积。
3.0.25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积内计算。对于⾼低联跨的建筑物,当⾼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积内。
3.0.26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积;结构层⾼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积。
3.0.27下列项⽬不应计算建筑⾯积:
1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3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抹灰、装饰⾯、镶贴块料⾯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2.10m以下的⽆柱⾬篷和顶盖⾼度达到或超过两个楼层的⽆柱⾬篷;
7窗台与室内地⾯⾼差在0.45m以下且结构净⾼在2.10m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差在0.45m及以上的凸(飘)窗;
7室外爬梯、室外专⽤消防钢楼梯;
8⽆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9建筑物以外的地下⼈防通道,独⽴的烟囱、烟道、地沟、油(⽔)罐、⽓柜、⽔塔、贮油(⽔)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本规范⽤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本规范条⽂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词说明如下:
1)表⽰很严格,⾮这样做不可的:
正⾯词采⽤“必须”,反⾯词采⽤“严禁”。
2)表⽰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词采⽤“应”,反⾯词采⽤“不应”或“不得”。
3)表⽰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先应这样做的:
正⾯词采⽤“宜”,反⾯词采⽤“不宜”。
4)表⽰有选择,在⼀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可”。
2条⽂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
【条⽂说明】
⽬次
1总则
2术语
3计算建筑⾯积的规定
1总则
1.0.1我国的《建筑⾯积计算规则》最初是在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之后根据需要进⾏了多次修订。1
982年国家经委基本建设办公室(82)经基设字58号印发了《建筑⾯积计算规则》,对20世纪70年代制订的《建筑⾯积计算规则》进⾏了修订。1995年建设部发布《全国统⼀建筑⼯程预算⼯程量计算规则》(⼟建⼯程GJDGZ-101-95),其中含“建筑⾯积计算规则”,是对1982年的《建筑⾯积计算规则》进⾏的修订。2005年建设部以国家标准发布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此次修订是在总结《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进⾏的,鉴于建筑发展中出现的新结构、新材料、新技术、新的施⼯⽅法,为了解决建筑技术的发展产⽣的⾯积计算问题,本着不重算,不漏算的原则,对建筑⾯积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法进⾏了修改统⼀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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