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丽、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武汉公务员报考条件及职位表【审结日期】2020.09.09 
【案件字号】(2020)川行终856号 
河南教师资格证面试成绩查询【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梁咏蜀李旭王轶贤 
【审理法官】梁咏蜀李旭王轶贤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文丽;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王文丽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当事人-个人】王文丽张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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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李泓甫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唐鸿海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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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李泓甫唐鸿海 
【代理律所】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文丽;张 
【被告】2017考研成绩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案涉《复函》系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向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其发出的《确认函》而作的回复,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系内部行政行为对外并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未对上诉人王文丽、张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省住建厅所作的川建复不受(2017)13号不予受理决定结果正确。省住建厅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王文丽、张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于7月3日书面通知其明确复议请求并补充材料,7月17日作出川建复不受(2017)
13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符合法定期限,程序合法。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文丽、张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王文丽、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文丽、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7:24:31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文丽、张向省住建厅邮寄递交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关于对北外环线遗留农户私搭乱建部分进行现场确认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关于对北外环线遗留农户房屋私搭乱建部分进行现场确认的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违法,并依法确认由上述具体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行为违法。省住建厅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王文丽、张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材料不齐的问题,遂于2017年7月3日作出补正通知,要求王文丽、张明确被申请人和被复议行政行为,提交相关政府、行
政机关支持修建案涉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2017年5月9日行政诉讼案的相关材料,明确行为的实施主体及相应证据。王文丽、张收到补正通知后,于2017年7月8日向省住建厅邮寄递交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明确复议被申请人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复议请求为依法确认《复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交了《复函》《关于王文丽拆迁安置补偿情况说明》、房屋拆除照片、《协议书》。省住建厅收到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王文丽、张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且本案行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公函并未直接公开,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遂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王文丽、张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简称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省住建厅有权对王文丽、张的复议申请依法作出处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王文丽、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2
公务员考试国考真题及答案018)川01行初287号行政判决;二、确认川建复(2017)13号复议决定违法并依法撤销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三、诉讼费由被上诉人省住建厅承担。理由如下:1.省住建厅作出的川建复(2017)13号复议决定,无任何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不能成立,应予撤销。2.被上诉人认为《确认函》、《复函》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公函并未直接公开,只在行政机关之间运行,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显然违背复议法的立法初衷,两份函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确认函》、《复函》已经实际执行并外化为对外产生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综上,王文丽、张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文丽、张、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公务员必背知识500题(2020)川行终85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丽。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正红,厅长。
     委托代理人李泓甫,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鸿海,四川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文丽、张因诉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房屋拆迁管理(拆迁)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行初第2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文丽、张向省住建厅邮寄递交落款时间为20
17年6月20日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关于对北外环线遗留农户私搭乱建部分进行现场确认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关于对北外环线遗留农户房屋私搭乱建部分进行现场确认的函》(以下简称《确认函》)违法,并依法确认由上述具体违法行政行为造成的行政行为违法。省住建厅于2017年6月28日收到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王文丽、张申请的行政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材料不齐的问题,遂于2017年7月3日作出补正通知,要求王文丽、张明确被申请人和被复议行政行为,提交相关政府、行政机关支持修建案涉房屋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及2017年5月9日行政诉讼案的相关材料,明确行为的实施主体及相应证据。王文丽、张收到补正通知后,于2017年7月8日向省住建厅邮寄递交了落款时间为2017年6月20日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明确复议被申请人为雅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复议请求为依法确认《复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提交了《复函》《关于王文丽拆迁安置补偿情况说明》、房屋拆除照片、《协议书》。省住建厅收到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王文丽、张提交的补正材料不符合补正通知书要求,且本案行政机关之间的往来公函并未直接公开,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遂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邮寄送达。王文丽、张不服,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