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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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1.05.10
【字 号】川建勘设科发[2011]173号
【施行日期】2011.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1]173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性能工作,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订了《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四川省建筑门窗
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行建筑部品、产品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列》(国务院令第530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0]93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广应用。
  第五条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协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并会同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苏州考试院
  第六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筑门窗企业生产、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建筑门窗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性能标识。
  第七条 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
  (二)企业应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三)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
  (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检验
  第八条 申请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并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标识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三)有效期内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九条 初审合格后,企业直接委托标识实验室对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十条比985厉害的211大学 标识实验室按照委托协议的内容、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提交省建设科技协会。标识实验室应对报告的真实可靠性负责。
  第十一条 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通过标识的产品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v)上公示,15日内无异议报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
  第十二条 获得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企业和产品信息统一及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上发布,便于社会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采用、宣传、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证书和标签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第十四条 标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获得标识的门窗产品,应在显著位置粘贴标签。标识可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中使用,若需按比例放大或缩小,应清晰可辨。
  第十六条 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转让、伪造、冒用或虚假宣传,违者将依法责令暂停使用或撤销标识。
  第十七条甘肃省公务员报名人数查询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规定强制使用获得节能标识的门窗产品的建设项
目类型、规模和范围。财政投资建设的办公建筑和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绿建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使用获得节能认证标识的门窗产品。申论资料分析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筑能效测评、工程招标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备案中,应当对门窗的节能性能指标及节能标识门窗的设计和采购进行监督。工程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要件中应当就门窗设计的类型、标准及性能要求作出标注及说明。
  从2012年1月1日起,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须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具有标识的门窗产品,在其工程竣工验收时,检查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质量监督单位,应各负其责确保工程质量和节能实效。
  第十九条 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应用全过程监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节能标识门窗产品、生产企业、应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该工作纳入建筑节能检查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 性能检测、推广应用及产品申报宣传中弄虚作假、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实施。